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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文化的某些根源

2024-09-04 14:20    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    来源:365文库

在11世纪的大动荡中,家族受制于某个领主的那种封建束缚开始削弱。当时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故事,讲的是英格兰农奴戈德里克蓄意经常去海滩,捡拾从海上起来的商品和其他东西,捡得多了就去参加商队。戈德里克东走西闯出售货物,日积月累发了一笔大财。我们得知其人乃是因为有一份教会记事录记载了他的生平,对他晚年虔诚信教安度余生表示赞扬。 

贸易得到扩展,十分明显的种种 “非封建”观点也随之而扩展出来。朝圣者、旅行者、商人、以及逃亡者,外出归来后逢人总要夸说意大利的城市,甚至还要津津乐道拜占庭和亚历山大港。每一处贵族领主庄园不论大小,都已经有了一群手艺工匠和做买卖的人,听从领主分派,为他的利益效劳。在一些主教管区总部的教会城市里,许多受过教育、负责买卖事务的官员,也都开始从事贸易来为自己谋利。无可置疑,在不同地方,人接受新信息的方式各有不同,行动响应也不同,但结果却都完全相同:生产者和贸易者都懂得了,生产和销售过程是可以从封建经济中解脱出来、成为集中于城市的独立活动的。 

当时已经有了许多城市,它们都是罗马时代遗留下来年久失修的古城堡,可供遇到战事前往逃难避祸;这种罗马遗址有封建时代也得到保存,往往是作为封建领主同附庸接洽事务的中心。在普罗旺斯地区,附庸每天冒险出村,到山麓坡地种田;这与北欧乡间庄园中的领主形成鲜明对比。许多主教管区城市通常原是罗马人曾用作陪都的,它们也都成为了活跃的城市生活中心;还有许多中世纪商人城市,则是在某个主教贵族庄园所在地成长的。11世纪和12世纪的城市运动,使人受到鼓舞,力图摆脱封建制度,他们定居在那些老城的土地上,从事创建新的法律体制,来保护他们的经济生活。 

也有一些城市是新建的,有时环绕着一座领主府邸或教堂建立,不过它们大都出现得较晚,是由某些领主或者君主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促成的。例如法国国王路易九世要参加十字军东征,鉴于法国须有一处地中海港口,便下令建造了埃格莫特港,因为马赛当时尚未归法国所有。 

大体说来,11世纪和12世纪的各种城市典章制度,都是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斗争中形成的。原是领主农奴的手艺工匠和货物收购代理人,纷纷要求有权自己做买卖赚现钱。土地耕种者力求有权出售某些农产品来换现钱,用以购买在庄园里无从得到的商品和生活用品,亦即购买那些业已争得自由、摆脱封建体制束缚的买卖人和工匠正在出售的东西。在领主的领地以内开设的市场上出售货物,是要缴纳各种捐税的,对于这种捐税,不论是土地耕种者、手艺工匠、还是买卖人,都同样力图修订或者取消。某个地区内那些在各个集市和市镇之间奔波的行商,往往必须寻求来源不同的各种保护。有时候由教会出面干预,来同领主理论,结果可使领主作出如下的认错: 

我,胖子兰德鲁,今承认因受到常曾潜入俗世凡人心中的贪欲迷惑引诱,曾拦截了行经我领地的一群来自朗格勒的商人。我收缴了他们的货物,扣押到朗格勒主教和克庐尼修道院院长前来要求退还之日。我留下一部分我所收缴之物,其余一律退还。商人为取得此留下的部分,并为了今后能够安然行经我的领地,同意向我交纳一定数额的贡金。这头一宗罪过启发我续犯第二罪,我因而立即着手,并责成我手下的人,对所有因经商或朝圣而行经我领地之人,一概强征一笔苛捐,称之为过境税。 …… 

兰德鲁放弃了他的征税要求,换来一次缴纳300苏的款项。 

但是,如果教会当局或者民间权威居间过问未能获得结果,手艺工匠和买卖人就积忿难平了。意大利商人比较精明,他们懂得各种经商的经济体制,也懂得由商人经管飞地的各种政治体制,因而必然会向北方传播此类信息。各条道路上往来奔走着各种各样的旅行者,他们所起的作用无从明确判定 ——有朝圣的香客,有往大学就读的学生,也有寻找安身之处的逃亡奴隶——沿途屡受阻挠,不是要交过境费,就是遭到暴力强劫,或者遇上封建战争。 

城镇里手艺工匠和买卖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组织起来共同对付敌人,而他们所选定的组织方式,则反映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或者说至少是用一种新形式,反映出某种旧有观念。他们在罗马时代和封建时代的城镇围墙之内结成集团,大家作为同盟者( conjurationes)团结在一起,彼此平等,相约互助。原是封建关系奠基石的誓约,具备了对封建制度造反的显著特点。 

头一批这样的集团,联合起来进行斗争,力求结束封建战争。这些集团往往得到教会支持,至少得到一些修道会的支持,它们都是半秘密性社团,有的特别崇奉圣母玛利亚 ——教会作为和平缔造者、而不是作为战斗者的象征。 

力量比较强大的一些誓约集团,更进而向领主提出要求,要将所有一切从事制造和经商的职能,与封建生活本体脱离开来,使之处于各种封建关系以外。为争取与封建束缚分离而进行斗争的誓约,称为 “公共誓约”,于是“公社”一词便用来既指这一誓约,亦指共同盟誓者,还指已宣布可在其中享有劳动和经商自由权利的地区。 

典型的作法是,公社 ——由数十以至数百个手艺工匠、领主官吏、下级教士、自耕农民、逃亡奴隶、以及其他人等结合而成的集体——要求能在一座城市的地域以内得享各种权利,包括立法和执行权利。他们要求有权主持正规市场,免缴各种过境税,并举办定期集市,让远方的商人不受阻碍地前来参加。他们要求有权管理城市以内手艺工匠的劳动,而且一般地还希望能够获得谅解,让投奔城市的奴隶一旦跨进城门、或者居住一段时期之后立即成为自由人。这最后一项条件要求,比其他任何要求都更多反映出封建义务的普遍解除。 

公社成员同时还同意,如果由公社负责估税和征税,而且税率不是太高,则可以向领主缴纳某种正规赋税。公社对领主及其官吏独立的程度,视其所在地区而有很大的差别。现存的最早一份注明为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 charter

),仅仅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另外一些有限度的特许状也只允许有开办集市或市场的自由。年代稍晚的特许状,一般说来对新阶级表现出较多让步,新阶级同时亦变得对自己的需要有更多觉醒,它要求有整一套法律来确定它在封建体制中的身份地位。Bourgeois(布尔乔亚,城市居民)这个词——拉丁文为burgens

——首次出现在 1007 年一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不久便转化为其他许多欧洲语。那些“公社”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它们宣布在封建阶梯上取代了它们先前的领主,甚至根本不再负担任何封建义务。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普罗旺斯地区,一些公社仿照意大利城邦,宣布成为小共和国。公社成员往往被解除到任何领主的军队服军役的义务,他们自己就能行使权力进行战争和执行对外关系。普罗旺斯地区有很多公社曾在不同时候与热那亚和比萨结成联盟。 

“自由市”则与此形成对照,要受封建贵族领主(可能是国王或皇帝)的统治,但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和一些从事商业、贸易和制造业的权利。自由市的特许状,可能是出钱购买或经由人民起义获得的,但无可置疑的是,这种城市仍继续臣服于领主。 

从11世纪或者12世纪开始,不论是在北法兰西、南法兰西、英格兰、各低地国家、还是在苏格兰,城市特许状在格式甚至语言上,均呈现许多显著的相似之处。这部分是由于特许状的文本,以及产生特许状的那些起义的消息,经由各条商路沿线得到传播。许多相似之处还反映出,各地社会组织形式在相同的物质条件下是平行发展的。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从这一明证中,看到了一个新的、对它这种地位有自觉意识的国际性阶级的发展。 

那些城市特许状每一例都反映出,领主被迫依顺新集团的要求到了何种程度。特许状同时告诉我们,城市居民的革命在地理上是怎样散布开来的。例如,1155年洛尔市居民所赢得的特许状,就遍传于法兰西中部;庐昂的特许状曾为英格兰金雀花王朝诸王的法兰西各领地仿效;理姆斯大主教颁发给波蒙特市的特许状,亦曾在现今法国东部地区为许多城市仿效。 

英格兰、威尔斯和爱尔兰在被诺曼人征服以后,有很多市镇被赐特许状,其内容同诺曼人在法兰西市镇所有者十分相似,尤以不列特尔市的特许状最为显著。不列特尔市所获得的种种 “自由权”,于 11 世纪结束之时也在英格兰市镇普勒斯顿出现,宛若成为一部微型宪法,对很多封建性的苛捐杂税均规定豁免,并对领主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定出了罚款限度。过境税都已“固定下来而且数额适度”。这个市镇的市场,有权受到采用商人法的特别法庭的保护。任何个人来到这个市镇,只消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免受其先前主人的追捕;而且新来者虽然须经全体市民一致同意才能留住该市,但只要无人对那一年零一天提出非议,就可算是一致同意了。为了表现出市民休戚相关和市镇信用良好,其中第33条规定市民凡有无力偿付债务者,均可由市镇代为偿付,以债务人的货物抵充归还。这项规定避免了任何外地债权人(包括嫉恨城市自由的领主在内)宣称有权没收市内货物或财产的可能性。普勒斯顿看来不像是曾经成立过一个公社。 

另一份现存的特许状,属于法国圣昆坦市所有,它也曾广泛被其他许多市镇仿效过。它规定农奴一旦进入该市,立即成为自由人,虽然有些动产留在原地仍归原先领主所有,本身却可免除各种封建义务。一个人进入市区即可成为公社社员,从而有义务遵守公共誓约和留住市内,外出仅限于有商务必要之时,或是在市外有田产,每到播种和收割季节需要前往。城市居民的这种双重生活 ——住在市内又去农村务农——确实大大有助于削弱封建义务的种种束缚,因为土地耕种者与公社有了联系,就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面了。封建贵族的“庄园”开始失去它可能曾经有过的任何地理上的重要意义,一些特定农村地区甚至可能已归入若干不同领主名下。农村里的农民由于同住一地和参加共同农作,都与邻居相依为命;城市里的手艺工匠或者买卖人,则须参加城市居民的集体生活。他们依照封建义务,可能会对若干个主人仍像从前那样效忠,但是,任何意义上的人身义务都已消失了。 

因此,这类公社特许状的实质特点就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 ——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类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大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有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 

然而,颁赐一份特许状并非就保证城市居民的斗争宣告结束,有的时候,一份特许状是由一位俗世领主或君主颁发,丝毫未涉及城市区域内由教会当局管辖而往往分散甚广的地区。例如在马赛,市民阶层逐步而且平和地向子爵领主购得了从事贸易和经管下城区港口的权利。但是,市民阶层不以此为满足,还要觊觎山岗上大主教的宗主权,以致接连爆发了一系列激烈冲突。 

在其他一些地区,赋税、所有权、或者司法裁判权问题 ——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往往拖延多年无法解决,如果领主法庭公然蔑视特许状,传唤公社的成员到庭受审,那就可能造成事故。赛勒市有个年轻人,在当地教会与市民阶层之间的一次战争中被俘,囚禁在圣克雷斯平修道院内,市民们便在院外燃起篝火彻夜守候,以防他被移送到市民法庭之外的地方去受审。为保持篝火通宵燃烧,市民砍伐了修道院附近的树木。有一个星期天,教区牧师跑来谴责砍伐圣坛树木,说树属于修道院僧侣所有。一位名叫瓦赫的市民挺身而出答复说,那些都是公社土地上的树木,是可以砍得的;他还加上一句说,如果有僧侣站在公社的土地上面,他认为也应当将他们统统砍倒。赛勒市当时是加斯底女王勃朗希的领地,她为求解决这场争端,指派附近一位僧侣进行“查究”,这是一次强制执行的审查,人们可能会受传讯和被命令作证。公社于是召开大会共同宣誓约定,所有被传讯受审查的市民均将发誓说一无所知,此外概不回答任何询问。 

在法国国王领地内的拉昂市,曾有一个公社在1108年前后,由一位主教授予某些权力,四年以后这位主教却又会同国王路易六世,对该公社加以查禁。禁令传来顿时引起全市满街上人人高呼 “公社”;市民聚集在一起,有四十人发誓要杀死那位主教。他们由一个名叫大狼伊森格兰的前农奴带领,在主教的酒窖里找到主教并砍掉了他的头。市民为对抗国王路易的愤怒而进行自卫,与当地一位土匪领主结成同盟。这一对抗直到 1128 年才达成和解,由国王重新授权成立公社,并宣布永远赦免过去的罪行。 

赛勒和拉昂两个城市的斗争,不止证明公社具有战斗性,同时还显示教会对公社表现出的敌意,其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公社所在的城市原为主教封建领地,市内建有主教管区总教堂,而教会领主往往坚决要求严格保持各种封建捐税。此外,公社又代表一种威胁,危及教会的根本法规和种种特权。 

例如,各公社均宣布有权控制教育体制,而教会则历来视教育为它的专管领域,唯恐会受到俗世思想渗透。更为严重的是,公社社员常被视为异教徒来看待,因为他们虽然也有积极的宗教生活,然而对教会组织并不重视,而且又不容忍教会所征收的什一税。 

正是公社的这种本性,导致它与教会组织发生直接冲突。公社组织核心是一个以盟誓结合而成的宗教性兄弟会。这兄弟会在各个拉丁语系地区称为 “公会”,在日耳曼语系地区则称为“基尔特”(gild),即“行会”,它或者包括一个行业的所有从业员,或者包括某一地区内所有的手艺工匠和买卖人。 10 世纪时一个伦敦行会的会规宣称:“为了友谊,同时为了复仇,我们不顾一切永远保持团结。”入会的誓言往往约束会员严守秘密;它还明白规定公社的誓言高于一切其他誓言——这就不仅表示无须信守对领主的忠诚,而且也表示无须在被审讯作证时讲真话。我们知道有一些公社——例如康布雷、阿维尼翁、亚耳、迪尼、圣奥梅尔、里耳和阿拉斯等城市的公社——其夺取市政权力的主要集团,就是以盟誓相约束而秘密行动的宗教性兄弟组织。这类集团不仅信奉各种被视为具有危险性的教条,而且组织形式也向教会统治提出挑战,不再把教会当作是唯一有权在圣三一神和世间广大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的机构。 

市镇并非全都经由暴力产生。在普罗旺斯地区,领主往往就住在城市里,他们毫无异议地颁发特许状,而且对于城市事务继续起积极作用。在普罗旺斯以北地区,俗世领主和主教划定四界并且亲自督造,帮助建立起一些新市镇。他们这样做乃是由于受到分享市镇财源这一前景的鼓舞,同时也由于希望避免与自己的附庸对立。1175年特尔瓦伯爵亨利,给 “塞纳河大桥附近新建的市镇”颁发特许状,规定手艺工匠和商人每年交纳一笔定额地租,即有权在市内居住和包租郊区农田,亦有权自由出售房屋、葡萄和租地。由市镇居民推选出六位

echevins (参事)“协助我所任命的市长处理民事”和管理市政。市镇的公民一律得到保护,可免受他们先前领主的追索。 

教会与新建市镇合作,这往往等于由教会宣布市镇所在之地为休战区或和平区,将它定为封建战争不得波及的地区。 

在英国,诺曼人的征服带来了 ——至少是在理论上——一种有效的中央集权行政管理制度。虽然诺曼领主曾经首开先例,对很多公社都授予种种特许状,但不久所有的城镇却都转归国王统辖,这比法国的相同发展早了一个世纪。国王不赞成下级领主容许新的封建义务层次成长,这一点后来由 1290 年颁布的法规Quia

Emptores(《兹因承购人》)予以正式规定。 

现存最早的一份颁发于1130年的王家证书说明,林肯市的市民曾请求国王亨利一世确认,他们是由国王授权保有该市的,并未承担对任何其他领主的义务。同年,国王亨利还给伦敦市颁发了一份特许状: 

朕亨利仰承上帝恩宠受命为英格兰国王 ……今特致意全英所有法裔和英裔忠诚臣民,谕示尔等知晓朕已允准朕之伦敦市民,以包租方式保有米德尔塞克斯为农地,按年合共缴纳二百英镑……享有充分权力任命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市长,并任命任何一人或他们所愿的本市之人为法官,负责处理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事项,遇有讼案即审理之;此外无论何人均不得对伦敦人民行使司法权力。凡属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纠纷而到市区之外进行投诉;……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强迫施行战斗考验以证其于法无辜。任何市民若因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诉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伦敦市民身份,从而可在市内进行审理。……所有伦敦之人以及其所有货物均得享自由,在英格兰全境一切地方与港口一律免征任何过境捐税……以及所有其他费用。…… 

在英国,王室控制发展较早,这可能是因为有中央性权威,而欧洲大陆则尚无此种权威,那里的大小领主各拥主权,封建并立的局面为期较长。独立于领主司法管辖之外的规定,尤其重要。伦敦人谁也不会受到领主法庭传讯,甚至只消申明市民身份,就可在伦敦市内受审。这样的独立性,成了这一时期人所共知的一个主要论题。法国国王菲力普 ·奥古斯特大概是模仿早期的一份特许状,曾对昆坦市的市民许诺“不论是我们还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社参事法庭之外,对公社之人提出诉讼。” 

英国特许状对于军事义务,没有像法国特许状那样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因为这类义务在英国,是由通行全国的立法规定的。1181年的《武器条令》就曾规定: 

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6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锁子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同时,自由信徒凡有货物或地租价值10马克者,均应每人备置一套铠甲、铁盔和长矛。此外所有市民和自由人,亦均应各备一套羽绒战袍、铁盔和长矛。 …… 

但是,当时的英国国王大概由于他们那些法兰西领地的经验,仍然十分担心城市居民起义,因此又在上述条令进而规定 “任何市民凡拥有武器多于本条令规定应有之数者,应将多余武器售与、赠与或交换他人保留,以供为英王领主服役之用。” 

苏格兰各城市是在苏格兰国王庇护下,仿照英国范例发展的。城市居民还保留到乡间种地和放牧的习俗,只是日益转向做买卖和干手艺活。获得特许状称为 “王家自治市”的一些最重要的苏格兰市镇,都是位于海岸边,成为出口中心,向法兰德斯制造业日益增长的城市输出羊毛。 

这样,到了11世纪之初,市民阶层便已经在封建体制内形成许多自治的割据区 ——飞地——其中种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结构均不同于庄园时期。这些飞地内部出现了一些什么情况呢? 

在较小的城市里,市政组织体制取决于公社社员向领主或领主们争取到的各种让步。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成立市政议会权力的让步,即市政议会可经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选举产生,可制定法律和开设法庭,法庭可以作出对公社所有成员均具约束力的裁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马赛和布拉邦特,议会往往是部分由各行会推举议员、部分按地域划区选举产生。行会由各个行业或专业成员组成,往往将一种生产过程(如织布)分为数种不同行当,每一行当各由不同专业承担。在地域上则是由城市各个 “居住区”选出代表,从而可能会与行会的选举重叠,因为同一专业的从业者倾向于居住在同一区内。此外还有许多变例:在亚耳,市民和贵族各选出六十名市议员,再由市议会选举市长。在埃沃,由当地选出的议会提名六位市长候选人,再由伯爵——该市领主——从中选择一人为市长。大多数城市均有市政议会,但其权力却各有不同。在某些城市,例如在奥里亚克,市议会的议员均为年满二十岁、并在该市住满一年零一天者。该议会每年必须开会,由议员重新举行公社宣誓保证互相支持,并选出该市官员。 

领主有时仍保留指派官员主持地方法庭的权利。而在独立性较高的城市,则由市长或者与市长相当的官员(执政,教区长),或有时由一位参事,负责主持法庭。终审判决这一职能,通常由听审的若干人员作为全体陪审员行使,其名称各地不同 ——例如,或称chevins(参事),或称scabini(会办)。这类人员的职能,是听取证词和阐明法理。在某些地方,这两样职能是分开的;诉讼一方可带人到法庭来,宣誓指称存在某种风俗习惯,使诉讼这一方占上风。有些纠纷能够毫无疑问地,依据城市所订的法规得到解决;但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这类成文法规有的只是简略说明城市的独立性,有的是详细法典,繁简不一,差别很大,因此多数案件处理需要参照习惯——城市、地区、或者一般商人的习惯。要断定什么是通行习惯,既须依靠记忆和传统,亦有赖于编写法律著作——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即属此类。 

在那些将阐明法理和查究事实两种职能划分的地方,初次出现了陪审团,起到了使审判方法合理化的作用。合法决斗 ——诉讼当事人之间为求最后决断而进行的生死相斗——在一些市镇特许状中被正式宣布废除。为了取代决斗,便用陪审员来充当事实查究者。在最初,陪审员是由诉讼一方带到法庭上,而不是由法庭传召的;他们据其个人所知发言,而不是宣誓听取旁人所作的证词。我们从苏格兰四个自治市的习俗志中,可以看出商人法与早期陪审程序是如何结合的: 

若有某个市民被某个同国人指控,在他本人住宅中发现了被偷盗的货物 ……并能作为一个自由市民而对一个同国人否认偷窃,且能申言他虽无保证人,但该货物确是曾在自治市市场上受到合法盘查而由他购得,则该市民应由 12 位邻人起誓证明无罪,其所受损失仅为该项要求退还的货物。他还应起誓说,对于他向其购买该项货物的那个人,他全不知晓其住宅所在之处。 

这一节所论及的情况是,货物确属偷盗品,但购货人在市场上并不知情。购货人受损失将货物交还原主,不再另受处罚。他若是自治市市民,则只要由本人和十二位邻人起誓,便可确定为购买了不知其为偷盗之货。 

自治市或城市法律,也还监管集市和市场的其他细节。市场是每周或每半周开放的,当地农民前来出售食物,手艺工匠亦可出售货物以供贸易所需。就典型情况而论,市场是自由的,除了或许要由市政当局课征捐税充作原先领主的收益外,不受领主任何干涉。倘若有城市法规管理市场,它们一般制定得十分详细,要管理物价,要限制宣传和叫卖,要保护赴市商人,总的是力求控制利用商品销售和交换的各种力量,使之合于市民群体需要。 

竞争精神还没有在城市法规的市场规定中出现,就连像马赛那样的大城市也是如此。所有公社社员都要受到同等保护。往日在领主统治下,是由亲属关系提供团结力量,如今是公社造成新的结合,使人共同对付敌人和致力共同追求。例如在过去,农民借钱以应下一收获季节之需,往往是由全家担保债务;加入公社以后,就由同一城市市民担保,甚至由全市对每一市民的债务承担集体责任。 

手艺工匠来到城市出售货物和购买原料乃是自由的。但这是免受封建义务约束和免缴封建捐税的自由,而不是也得到节制竞争的自由。城市法律通常规定,原料可由来市谋求该项原料的任何工匠以较低价格购买,使其获得裨益以对付潜在竞争。对于劳力也采取同样原则: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工匠手下有两名工人,另一位工匠没有工人,前者必须允许同行在他的工人之中雇用一个。正如瑞善 ·珀鲁所写的:“人们把生产所需原料,和可雇用的劳力,看得有点像是人人都对之拥有权利的不可分割的总体,而把公平分配物资和劳务者看作最重要的事。”这类有关生产和销售条件的规定坚持实行了数百年之久,主要行之于以地方商业为限的行业——如面包师、屠户、以及其他食品供应者——就这些行业来说,对当地和相对稳定的顾客施加保护始终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那些从事生产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商品——如布匹——的行业,以及对于口岸大城市和内陆货物集散地的贸易商这些专业,种种经济情况变化产生的压力,终于打破了反竞争的规定,迫使生产不断地改组。 

贸易增长不可免会使公社某些成员获得超过其他成员的利益。在很多城市,手艺劳工和师傅工匠之间,或者居民中的生产者和贸易者之间,屡屡呈现斗争局面。我们可以康布雷为例说明这种局面。康布雷是阿尔卑斯山脉以北许多公社之中的第一个,位于今天法国北部,靠近比利时边境。从900年左右到1100年左右,康布雷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是个主教管区城市,领主就是一位主教。该市居民早在958年就已形成一个 conjuratio(同盟),即以立誓相互约束而结合的组织,来反对主教。然而直到 1076 年,趁主教不在时举行了一次顺利的起义以后,同盟者组成公社式政府的权利才得到承认。这样各行业有了组织,城市法规明文制定,公社生活也得到节制。但是,过了几乎不到一百年,康布雷便失去原有的团结,分裂成两个战斗不休的阵营。一位同时代的历史学家滑铁卢的兰伯曾这样描述: 

它〔指公社〕起初得到大家拥护,因为它是由极受尊敬的人建立起来的,他们平生公正、诚实、不贪。人人满足于其所得;正义与和谐遍布人间;贪心甚是罕见。公民互相尊重;贫富和睦相处;人人极力避免争吵、不睦和兴讼。 ……这个公社竟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啊!它突然之间变得很可耻,由于种种非常明显的原因,那么美好的开端却带来了耻辱和堕落的局面。公民由于繁荣变得麻木不仁;他们挺身起来互相对抗;他们听任邪恶和罪行不受惩罚,人人不想别的只想使用不正当手段使自己发财。大人物一点一点地想方设法,用种种流言和伪证、甚至公然用武力来压迫穷人;权利、平等、信誉,等等,全都消失无踪了。…… 

大约就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诸如此类的谴责,虽然大都来自于各地教会和修道院这些对贸易怀有敌意的宗教集团,因而须在某种程度上扣除难免会有的夸张成分,但却无可否认其基本属实。城市的各种法制机构也如同其他公务机关一样,逐渐为富人掌握。而且,在那些城市里,委任官员和依习惯法判案的权柄一旦落入一小群人手中,当初曾经保证共同目标和利益均受尊重的制度 ——用习惯法或由地方参事负责行政管理和裁决纠纷——就变成压迫多数人的工具。在按行业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城市,富有作坊主逐渐控制了行会生活,而他们较穷的竞争对手则被迫歇业变成雇工。不久,按专业选举地方官员就不再是全体市民的选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松散结合的市政组织通过人事上的互相勾结,落入少数几个家族掌握之中。我们将在下一章查探其中的线索,但其种种早期迹象在 12 世纪即将结束之际,就已在富人和穷人的紧张关系中表露得十分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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