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由
和
在中国 签订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博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上海博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期限
1.1合同期限:
1.1.1 本合同有效期为按以下第 1.1.1.1 项确定的期限:
1.1.1.1 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为 叁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发生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解除情形除外。( 以下称“聘用期”)。
1.1.1.2 无固定期限: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1.1.1.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1.1.2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双方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1.2 试用期:
1.2.1 本合同试用期个月,自年 月 日至年月日。
1.2.2 在试用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说明书等)及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有《劳动法》第39条、40条1款规定条件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满,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如试用期内,因一方明显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2条 聘用条件
2.1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称“《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
2.2 乙方应当符合:
2.2.1 法定就业年龄;
2.2.2 国家和甲方注册地规定的就业条件;
2.2.3 具有劳动能力;
2.2.4 甲方招用雇员时要求的从事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岗位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年限、职业经历等要求;
2.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及故意隐瞒的情形。上述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科研成果、专业职称、身份证明等。
第3条 工作地点及岗位、工作职责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地区的 部门担任 职位,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3.2 在聘用期内,乙方应接受其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乙方承认并同意其对甲方及关联公司负有诚实信用、合理注意的责任,并应在履行职责或在其它方面维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据甲方判断与本协议项下乙方责任相冲突的任何业务活动,无论从事这种活动是否旨在为乙方获得收益、利润或其它财务好处。
3.3 甲方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公司经营状况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或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乙方应服从对本人岗位的安排。
第4条 工作时间
4.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另中午休息1小时,共9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4.2 乙方工作时间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在聘用期内,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其全部工作时间、注意力和精力投入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工作职责中去,并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上级的管理和指示履行职责。
4.3 乙方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5条 劳动报酬
5.1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试用期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
5.2 甲方应在次月6日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乙方自上月0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足额存入乙方提供的工资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缴付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从乙方的月工资里作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税务机关纳税。
第6条 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6.1 甲方按国家规定,按期向指定机构为乙方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付有关社会保险中应当由其个人缴纳的部分,甲方将从乙方的月工资里作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社会保障机关纳税。
6.2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消险种。
6.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
6.4 若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提供劳动手册、转移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导致甲方无法办理上述福利的,由乙方承担有关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劳动纪律
7.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2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7.3 乙方违法犯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
第8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劳动合同变更
8.1.1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甲乙可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
8.1.2 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或依法解除本合同。
8.2 劳动合同解除
8.2.1 甲方解除本合同
8.2.1.1 甲方可协商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8.2.1.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8.2.1.2.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2.1.2.2 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8.2.1.2.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8.2.1.2.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2.1.2.5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情况或者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8.2.1.2.6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2.1.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乙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