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北京天拓力”是目前北京市唯一一家汇集企业资质认证、融资促进、财务咨询、知
识产权、管理咨询等服务为一身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顾问咨询机构。是面向各
类企业机构、个人,提供专业、规范的高册顾问咨询服务, 致力于帮助各类企业取
得相应政府政策、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客户在我们的
帮助下 , 将实现更大效益、更快发展、更快成功.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
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 151 号 ) 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
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1] 70 号 ) 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
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 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2、企业有笔应付未付款已确认无法向外支付,请问这笔款项是否需要并入
收入总额?
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 九 ) 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 { 一 ) 项 至第 ( 八 )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
收入、谊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
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菊项、债 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竞收益等。
该企业确认无法向外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3、间 : 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1] 70 号 ) 规定 自 2011年1月1日起, 企业
从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
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2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具体管理要求 ;
{ 3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 ( 60
个月 )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
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
的支出,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7 号 ) 规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依法按核定
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 { 股票 ) 收入等
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按照主营项目 ( 业务 ) 确定适用的应
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 若主营项目 ( 业务 ) 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 ,按
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 ( 业务 ) 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自 2012 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
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合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是如何
规定的?
答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区以及位于四县一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区或县域范围的省级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20% ; ) 房地产
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位于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15% ; 属于经济适用
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3%。
6、软件企业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 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
答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 27 号 ) 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
企业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1] 100 号 )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
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 独进行核算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1] 70 号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 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 5 年 ( 60 个月 )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
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 部门的部分,应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