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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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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mer 上传于:2024-04-05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相关政策 (一)收入相关政策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收入分类和时间确认 (1)一般收入分类和时间确认 收入类型   收入内涵   收入确认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      (2)分期确认收入   收入实现方式   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3)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情形 (1)不同的销售商品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5、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收入类调整事项举例: 1、接受捐赠收入 可能产生的差异: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上应计收入。 例:某企业2008年度接受捐赠一台机械,公允价值10万元,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商业折旧:从收入中扣除 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退货和折让:从发生当期的收入额中扣除 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上述要求,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4、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纳税人收到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相关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支出分类: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不得扣除的支出: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10、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11、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4、有条件扣除的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总原则: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 A、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举例一 某企业2009年度账面职工工资薪金计提10万元,实际发放8万元。 解答:账载金额:10万元。 税收金额:由于实际发生额为8万元,税前仅允许列支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2万元。计入“调增金额” 注意事项:对于习惯于当月计提,次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仍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只要能够在年底汇算清缴(5月底)之前发放完毕,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实际发放工资,允许税前列支。 如上例,只要这部分2万元,能够在2010年5月底之前全部发放给员工,仍可以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原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内容: A、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B、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C、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福利费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过渡规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计提工资薪金10万元,实际发放8万元,剩余2万元,在2009年4月份全部发放。2008年度福利费支出情况如下: 期初余额1万元(与税法规定的余额相等) 当年计提2万元,发生3万元。 期末余额为1万元 解答:会计账面账载金额:2万元。 税收金额:由于2008年度实际发生3万元,首先冲减上年度余额1万元,剩余3-1=2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1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限额为10×14%=1.4万元。 2万> 1.4万元,因此税前可以列支1.4万元。 应纳税调增:2-1.4=0.6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总额应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第1号 举例 接上例: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1万元。 解答:会计账面账载金额:1万元。 税收金额:由于当年税前列支限额为10×2.5%=0.25万, 1万> 0.25万元,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为0.25万元。 应作纳税调增:1-0.25=0.75万元 超过的0.75万元,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条件: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以附表一的数值为准。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账面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有合法票据。 解答:账载金额:10万元 税收金额:能够扣除10×60%=6万元,限额1000×5‰=5万元。6>5。能够税前扣除的是5万元。 应纳税调增:10-5=5万元 (5)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扣除条件: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举例:企业09年度工资支出为100万元,支付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6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4万元。年度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 则:补充养老保险费6万元,可以列支限额为100×5%=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费4万元,可以列支限额为100×5%=5万元,无需调整。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1=1001 万 (6)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8﹞160 号 账面亏损的企业是不能列支捐赠支出的。 捐赠资产的价值 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B、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C、捐赠方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举例一:某企业08年度账面亏损100万元,账上反映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50万元。 解答:账载金额:250万元 税收金额:由于企业是亏损,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因此税收金额为0。 应作纳税调增:250-0=250万元  (7)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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