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