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
标识标牌广告协议合同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项目名称
安全标识标牌
二、广告设置地点
三、发布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四、广告制作完工时限:签订合同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五、完工验收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 7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喷绘小样。
六、广告版面、结构图纸设计
七、双方商定广告版面采取下列方式提供 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由甲方认可。
八、合同价款(不含版面设计费)
(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壹年) (以上价格含 制作费、场地费、发布费、电费、维修费、政府审批费用等)。
九、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计 元)的定金。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一个周内,甲方付清第一年余款,人民币 万元(计 元)。
十、甲方权利与义务1、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十一、乙方权利与义务1、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发布期间乙方有维护看板之义务,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8、广告发布后每晚亮灯时间为 小时,原则上夏秋季节为19:00-23:00,冬春季节
为:18:00-22:00,或按天黑时间随机调整。 9、在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如遇灯具坏损,乙方应于36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毕。 10、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按原画面进行更换发布。
十二、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1、甲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或设计的。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三、广告发布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广告牌损坏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台风11级内,广告受损,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所有费用。 2、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11级以上台风,广告受损,双方各自承担广告牌恢复费用的50%。 3、发布期内如电源供电终止,则无照明发布时间按正常发布时间的三分之二计算发布期。
十四、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广告终止,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1、按国家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均属临时性建筑,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及时无偿拆除。 2、政策性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广告牌不能发布,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选择于乙方拥有的同等价值的广告位继续发布。 3、甲方也可选择选择广告费至广告发布终止日而终止收费。乙方扣除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税费及制作费用,余款为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
十五、广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