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委托乙方以猎头服务方式招聘 职位人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真实的公司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经营状况、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等。
2.甲方须负责提供所需招聘岗位的详细资料,真实填写《企业职务需求表》(附件1),并对薪酬、福利、休假等与应聘者利益相关一切信息之真实性负责。
3.收到乙方提交的候选人报告资料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要求候选人面试。如果面试,应提前告知时间和地点。面试结束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面试结果。对不合适的候选人,应给出说明。如果不面试,应给出具体的不面试原因。
4.甲方应在面试后积极与乙方沟通、协调,三天内做出上一轮面试的决议(包括安排下一轮复试或录用)。特殊情况外,每个候选人面试次数最多为四次。
5.甲方对候选人信息、候选人报告、候选人面试过程等一切可能有损于候选人正当利益或本合同正当履行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企业、职位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外,其余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公开。
2.乙方需在寻访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利用各种渠道为甲方寻访、招聘所需人才。乙方在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分析其背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筛选后,向甲方提交合适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如果在寻访期内,甲方未能对乙方提供的候选人给出明确答复,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3.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乙方已完成猎头服务全部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所列的“全职服务费用”,按约定支付周期与方式支付费用。如逾期支付,乙方将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1)甲方面试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后录用其作为甲方员工以全职合作;
(2)甲方面试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后因某种原因不能提供所聘用岗位,但录取该候选人为其他岗位职员。
4.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乙方已完成猎头服务全部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所列的“全职服务费用”,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猎头服务费。如逾期支付,乙方将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1)甲方将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转荐给其他雇主,并且候选人被他雇主其聘用的;
(2)甲方面试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后表示拒绝聘用,却在面试后一年内聘用乙方曾推荐的人选。
5.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乙方已完成猎头服务全部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所列的“兼职服务费用”,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猎头服务费。如逾期支付,乙方将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1)甲方面试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后因某种原因不能聘用该候选人,而聘用该候选人做兼职或其他短期服务;
(2)甲方面试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后并没有聘用,而采用咨询、承包等方式与候选人保持合作关系。
三、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全职服务费用标准:
□ 人民币 万元(大写: )(岗位年薪标准)× %(年薪的百分比)。
□ 约定固定金额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
说明:支付方式按双方协商约定,二选一。
若甲方提出的岗位薪酬是某一区间的,岗位年薪标准以区间上限为标准。
2.兼职服务费用标准:
□ 人民币 万元(大写: )(岗位年薪标准)× %(年薪的百分比)。
□ 约定固定金额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
说明:支付方式按双方协商约定,二选一。
若甲方提出的岗位薪酬是某一区间的,岗位年薪标准以区间上限为标准。
3.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2.3所列条件下,全职服务费用分三次支付。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为甲方推荐候选人,当甲方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时,在被录用候选人入职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4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自被录用候选人到岗后 天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自被录用候选人到岗后 的天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岗位剩余的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在本合同2.4所列条件下,全职服务费用一次性全部付清。
(3)在本合同2.5所列条件下,兼职服务费用一次性全部付清。
四、保证内容及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向甲方提交候选人资料(参见《企业职务需求表》),如未能及时提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含电话、在线聊天、视频、邮件来往、面对面等形式)或不面试,但对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