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什么是行政?
现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协调的活动,是为整个社会会或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管理和服务。
2什么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
3.如何理解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由行政法概念、内容、本质和形式可以看出,行政法具备以下特点:一)形式上的特点:(1)难以制定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3)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统一,层次多。二)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纵向性,单一性,强制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多变性;(3)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交织在一起。
4.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5.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成文:宪法、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非成文:习惯法、行政先例、行政判例
6.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控权法、管理论、平衡论。
第二章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主题的恒定性与资格的受限性、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内容的法定性与处分有限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行为、人身;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第三章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是行政权运行过程始终的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是用以规范和指导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特点:特殊性、普遍适用性、统帅性、规范性、时代性。
2.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内容、具体要求)
含义: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
内容: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具体要求: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含义、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正当裁量原则、比例原则)
含义: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的一项基本准则。
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时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正当裁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目的,正当、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的因素。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措施时,应当全面衡量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具体要求在采取行政措施时,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进行权衡,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尽可能小的行政措施,并且使行政措施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
4.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及要求
含义:指程序的设计、模式的选择能够避免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被忽视或剥夺,确保他们同等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自由。
要求:行政公开;听取意见;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回避。
5.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要求
含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要求: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或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行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加以赔偿。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④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这种改变需利益最大化。
第四章
1.什么是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受行政法调整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国家公务员(含义、范围、法律地位)
含义: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范围: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而且还有在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即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政协等机关里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法律地位:公务员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在民事、劳动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可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出现,但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却不是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3.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优益权?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作为被管理这一方的当事人。
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的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主体是国家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成立的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国家机关。应该说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绝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其他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在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后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关系是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却不只是行政主体。
5.比较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组织类型 权力来源 权利性质 是否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先天、长期 是
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后天、长期 是
6.比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授权组织 委托组织
相同点 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都只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二者范围大体相当。
不同点
权力来源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
获得职权的程序 立法程序 行政程序
要求条件 目前无规定 有相应规定
法律地位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针对对象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7.公务员的考核、惩戒与监督(P 121-123)
8.公务员申诉的含义及程序
含义:指公务员对有关国家机关做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对其权利进行救济的活动。
程序:申诉的提起、申诉决定的作出。
第五章
1.什么是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及确定力
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公定力又称推定有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分类
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
行政行为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无偿性。
3.行政立法的概念及立法主体
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及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
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5.什么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执行罚、即时强制?
行政给付: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缴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6.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程序及其作用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赋权性或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可诉性。
程序: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特别程序:国务院实施许可,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作用: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控制进出口;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
7.述行政处罚的特征、种类、程序以及应遵循的原则
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是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相对人的制裁;目的是惩戒和教育;是一种行政制裁
种类: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
程序:简易程序: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决定程序;送达程序
执行程序:(P155)
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8.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形式;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9.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含义及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特征: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行政合同具有双方行为的特性,即合意性;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性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行政活动。
特征:行政指导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进行的非职权活动;行政指导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
10.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要服从它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某些先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即使在具体的合同中未规定行政特权条款,也应视为其已经就上述内容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
11. 案例分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依职权)
第六章
1.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程序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当事人参与行政活动程序的一种制度。
特征:行政程序是就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方式、顺序、时限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
原则:行政程序公正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和保护隐私权原则);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顺序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含程序经济原则)
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审裁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合议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
第九章
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书面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全面审查原则。
书面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机关一次复议并作出裁决即告终结,即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向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来解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是承担行政复议职能,行使行政复议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2. 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性质: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的活动;行政复议是具有行政内部监督属性的行为;行政复议还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属性
特征: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
3.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可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5.如何理解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被依法撤销或改变之前,继续执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6.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执行
种类:维持决定;履行职责决定;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确认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执行: p245
7.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就没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3)审查力度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其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4)审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5)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以书面复议为主,基本上是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则以公开开庭为原则,实行两审终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一般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任择其一,由司法最终解决;
(2)例外规定。它又可分两种情况:
A.复议前置。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终局。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二,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且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8.论述行政复议的管辖(P236)
9.案例分析(范围、管辖起诉)-----------------------------------
第十章
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特征: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