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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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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须臾败落 上传于:2024-05-24
行政法考试试题: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与合法要件。600字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2)主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6.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职权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事,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 (5)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法律从严格执法和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形式或必须是特定意义的符号。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 以国家海洋局的成立为例论述行政主体概念及意义。400字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国家海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是行政主体。 确立行政主体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因此,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其行政职务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其履行职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他所代表的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800字左右 答: 诉作为 A.维持原判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B.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不适合维持的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 C.确认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实践中几乎没用) D.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某一种错误即应撤销。撤消后行政机关 可决定是否重做,法院也可以判决重做,但重做必须将法院认定的错误之处更正过来,否则法院可再次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撤销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1)判决重作;(2)责令采取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复议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重作复议决定。 E.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F.确认违法适用于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1.违法但没有可撤销的内容2. 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其他不适合撤销的情形。 确认违法同时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可给予赔偿。 G.确认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 诉不作为 驳回诉讼请求 不作为合法 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行为 不作为违法并且履行还有实际意义 确认违法 不作为是违法的,但是履行也没有实际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800字 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 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时效制度也称期间制度,是指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35818.htm"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制度。这是保障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期性,防止行政许可机关以拖延时日的方式侵害相对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根本制度。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行为的无效理论。1000字 答:行政行为无效理论是行政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范畴,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并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为它的价值背景。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无效的界定、其法理基础及其价值目标的探讨,来说明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 行政行为无效理论虽然不能成为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现实基础,但该理论在行政法中仍然具重要意义。行政行为无效理论表达了公法上一个核心思想:公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具备某些最基本的实体与程序要件,将被视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具备实质合法性,因而,也就不具有针对相对人的法律效力。这一理论构成对行政行为公定力、进而对行政权的一种观念上的制约。对于强调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的行政法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基本理念。相对于一般的违法行政行为而言,无效行政行为既然被推定为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的行为,故相对人可以忽视,可以不予理睬,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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