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内蒙古钧杰巨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维护企业与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本公司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保守工作秘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保密内容和范围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公司尚未付诸实践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表。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未公开资料。
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其他经甲方公司确定应当保密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司有关的事项。
以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
保密原则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接受甲方的保密教育和监督,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及本协议所约定的其它保密职责。
(二)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后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甲方各类秘密,应履行相应的保密措施,否则若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追究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赔偿的责任。
(三)本协议未约定的,或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甲方的秘密。
第三条 保密责任
(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发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他人的各类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留存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二)乙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翻阅甲方加有秘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有关软件等,亦不得向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打探有可能涉及到甲方各类秘密的有关资料。
如乙方因工作需要不得不查阅甲方秘密资料的,应按照甲方内部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的,方可查阅。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携带属甲方保密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离开甲方经营办公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回家、出差、外出参观、旅游、探亲、外出公共场所和出境等);也不得利用信件、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泄露公司秘密。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得擅自保留和带走原在岗位时得到的任何文档、图纸、资料、磁盘、胶片等载有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复印件。
第四条 保密责任的除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须承担该项秘密的保密责任:
某项秘密已经公开或已经甲方解密。
乙方从客观条件上完全实际上不可能知悉或者没有接触到某项秘密。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