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作协议
(金融类企业)
甲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网上贵金属交易平台,或者通过甲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席位,依法享有推广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等投资品种资格的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2.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乙方愿意协助甲方进行AuT+D等投资业务的市场推广和客户开发,甲方亦愿意在该业务范围内与乙方合作。
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业务合作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乙方向甲方推荐合适的个人客户并促成该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网上交易平台开通贵金属交易帐户,并注入资金进行交易。客户应先填写客户开户信息表交予甲方,作为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的前提和依据。客户在开通网络交易平台时应选择甲方或者甲方为乙方在金融类会员审批的专属服务编号。
2.乙方向甲方推荐企业法人客户并促成该法人客户通过甲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开户交易。
3.甲方对乙方所推荐的客户要认真负责。乙方须协助甲方收集并向甲方反馈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乙方接受甲方关于对客户资讯等情况了解的要求,并予以协助。
5.甲方每月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进行结算后,按照签约客户当月的交易量支付乙方相应的业务合作服务报酬。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指导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网上交易系统签订《网上贵金属交易协议书》(法人客户签订TD业务协议书)及开户、交易、保证金风险提示等事项管理。
(2)甲方负责向乙方及客户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及行情分析咨询。
(3)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
(4)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缓支付/扣除部分或全部的服务报酬、要求赔偿损失、不予续约或中止、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5)所有客户开户后的信息资料归甲方保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2)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3)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等。
(4)遵守本协议的附件《声明与承诺》和《上海**信客户改签处理办法》的内容。
(5)不得向其推荐的客户承诺盈利,并应正确阐述交易存在的风险。
(6)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提供相应的服务。除非得到客户正式的书面授权外,不得从事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的行为。
(7)凡属乙方开发的客户,必须由客户填写《客户开户信息登记表》存档备查。
(8)乙方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等。
(9)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及甲方其他业务合作人员、客户的名誉和利益,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业务合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和其他业务人已有客户。
(10)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信息转卖、泄露、隐匿或其他方式转移,从而损害甲方和客户的利益。一经发生,乙方即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服务报酬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1. 服务报酬支付前提条件
(1)乙方为甲方推荐个人客户(推荐客户),且该推荐客户开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网上贵金属交易系统并成功进行交易的,或者法人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并成功交易的,则视为乙方推荐成功,甲方按客户当月实际交易量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且
(2)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并实际结算给甲方所有乙方推荐客户佣金。
2. 服务报酬计算方法分如下两种情形予以结算:
(1)如果同时满足第三条第1款第(1)和第(2)项所述的服务报酬支付条件,服务报酬按如下《报酬结算表一》计算:
《报酬结算表一》 单位 元
当月金融类会员结算给甲方的所有乙方推荐客户佣金数额
分成标准
20 万元以下部分(包括 20 万元)
甲乙双方按净所得的30%和 70%分成
20 万元到 50 万元之间部分(包括 50 万元)
甲乙双方按净所得的20%和 80%分成
50 万元以上部分
甲乙双方按净所得的15%和 85%分成
备注
净所得=金融类会员结算给甲方的相应佣金额×(1-5.5%-1%)
(2)如果发生金融类会员拒绝或终止结算甲方的所有乙方推荐客户佣金,则甲方相应的终止与乙方的结算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3)当乙方连续三个月的每月开户量少于5个时,甲乙双方服务报酬分成自动调整为净所得40%和60%,当乙方连续六个月的每月开户量少于5个时,甲乙双方服务报酬分成自动调整为净所得各50%。前述报酬分成标准的调整与当月金融类会员结算给甲方所有乙方推荐客户佣金数额的多少无关。
(4)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承担其收入部分相应的税费。
(5)服务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6)服务报酬支付方法:
(1)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每月20日甲方与乙方结算上月服务报酬支付事宜,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上一个月服务报酬收入的完税发票向乙方支付当月服务报酬,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如遇金融类会员未能在每月20日前结算给甲方的所有乙方推荐客户佣金,甲方与乙方结算上月服务报酬返还事宜也相应顺延。
(3)如当月乙方服务报酬少于3000元,累计至下月结算,直至满3000元时一次性发放。
(7)乙方指定帐户(公司账户)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帐户
上述帐户除非乙方书面正式通知甲方修改,均被视为有效帐户。
(8)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业务合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除本条所约定的服务报酬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其他费用。
一、保密
1.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
3.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二、其他事项
1、乙方(为自然人)理解并确认乙方并非甲方员工,两者之间从未建立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亦不纳入甲方劳动人事编制,仅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乙方仅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报酬收入,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
2、乙方(为自然人)不得以甲方员工、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的变化对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作出相应调整。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遵守和执行。当双方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暂停该协议,直到双方达成协议。
5、若乙方所有客户连续六个月的黄金交易量的和达不到500手,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6、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视当前账户仍然为有效帐户。
7、双方在本协议书上所确定的地点及联系方式,除非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均为有效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
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之前双方所签协议与本协议有违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三、违约责任
1、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果任一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提前或到期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涉及该金融类会员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自然终止,甲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在协议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乙方其他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乙方承担全部直接或间接责任,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10)项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停止支付乙方服务报酬,并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赔偿甲方及客户损失。
四、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解除
1、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或相关银行的规则或约定有违背时,甲方可以提出修改本协议,乙方无条件接受。
2、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须经双方签字认可,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3、《声明与承诺》和《上海**信客户改签处理办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生效条款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有意续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尽管有前款约束,本合同的生效时间取决于甲方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业务合作时间。甲方有权在任一金融类会员提前或到期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协议时,终止涉及该金融类会员的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合作。
甲方:上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