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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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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ray辜负 上传于:2024-08-30
答辩状答辩人身份证号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答辩人因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元即月息利率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元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附1答辩书副本份2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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