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化解工程审价风险结算难难在审价关很多施工企业在结算审价中面临拖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局面有些工程因为审价耽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完成竣工结算也难怪施工企业会发出承接工程难审价结算更难的感慨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讼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天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发包人不予答复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就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