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06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制度的意见》(宁政办
发P006181 号),同年又颁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26 号) 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这次计发办法改革,
是以参保伍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
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按照“新人新制度、老
人老办法、中人和逐步过渡” 和“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 的原则,相应调整我区基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计发办法如下,
(一) “新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我区 1996年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下同) 累计满 15 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以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 1%。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