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2009 年租字第 1 号
工程名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及教师公寓工程
出租单位: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租赁站
承租单位: 省水科院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部
签订日期: 2009 年 8 月 01 日
周 转 材 料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2009 年租字第 1号
出租方: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租赁站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及教师公寓工程(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乙方工程需要,按乙方所需品种、规格、数量租给乙方周转材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赁费核算:每月20号前,甲、乙双方核算当月租赁费用,乙方按核算金额的 80 %向甲方支付当月租赁费。乙方不予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每拖欠一天按当月租赁费合计金额的3%收取违约金。余款在租期界满后60日内付清。如乙方无故不予确认租赁费用,自甲方送达租赁费结算单日起,第6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按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乙方须按照合同(附件1)所约定周转材料抵押金单价,根据乙方提供的周转材料租赁计划计算抵押金(计抵押金不计付利息),乙方全额交付抵押金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物资返还至指定地点后,押金退还。如乙方增加周转材料数量时,须向甲方全额缴纳增加部分的抵押金。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乙方要提前7天向甲方提供所需周转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时间。
三、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周转材料的进、出场验收签字。到甲方所在工厂提货时,由甲方出具出库单。如到甲方指定的提货场提货时,乙方指定专人在验收后及时签字确认,并将调拨票据的第四联交到甲方指定人员处,以便甲方进行核算。
如所发生票据没有乙方指定人员的签字,则甲方概不受理。
如乙方指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提货或乙方的指定人员变更时,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经理同意后,乙方方可提、返货。
四、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出租物资,保证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物资只能在乙方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及教师公寓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使用。未取得甲方明确授权时,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抵押或出卖、变卖;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安装过程中不适合的除外);不得擅自转用其他工地。
五、乙方租赁下列物品:
租赁物及租赁单价见附件1《周转材料明细表》。甲方自有物资租赁价格按自有租赁价格进行,甲方外租物资租赁价格按外租物资价格进行。
表中未注明周转材料由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补充协议。
租赁期计算:按提货当日至送回前一日。
冬季停工期,免收租赁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现场施工停工期计算。
六、租赁期限:预计从 2009 年 8 月 01日至 2010 年 11 月 31 日,租期 485 天,实际租赁天数以双方签字确认后的小票为准。且租赁期不得低于 30天,每次所租物资不足 30 天按 30天收取租赁费。发生不可抗力或上级指令性停工,乙方确实停工10日以上的,双方协商办理停租手续。未办理停租手续情况下,视乙方正常使用。乙方如无故在租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不确认租赁费及赔偿费的,按甲方确认的数额计算。
七、租赁物资的运输、装卸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在乙方使用过程中的保养与清理由乙方负责。如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应当及时予以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每月3号前,甲、乙双方对上月租赁材料数量进行一次对帐,并双方签字确认甲方租赁材料的数量。在各项目之间调动甲方材料,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动,且乙方在每月对帐时要出具调动的单据。
九、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经双方协商,由甲方维修时,按甲方的收费标准核收维修费。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丢失、或经验收属报废的,乙方必须按市场价向甲方全额赔偿。
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租赁物品丢失。乙方按附件1赔偿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造成租赁物品损坏,按损坏程度分为三种情况:
1、租赁物表面清理不彻底,有水泥等附着物的按相应数量租赁物原值的10%收取赔偿。
2、租赁物有物理变形,但尚可以修复的,按相应数量租赁物原值的20%收取赔偿。
3、租赁物弯曲变形较大,不能修复的,视同丢失处理。
十、租赁期满,承租单位应在3日内送回全部物资并办理结算。如工程需要延长使用时,在合同期满前10天补签延期合同。否则按超期使用时间加收20%的租赁费。
十一、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