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资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品名:
规格:
数量:
质量:
租赁物的原值 ,当期现值
【注:注意租赁物资品牌、新旧】
租赁物资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2、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提前退租,则乙方按照实际租用时间支付甲方租赁费。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租金:
2、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五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 元。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
第六条 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方法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注:应注意交付时产生的运输费用承担问题。】
4、验收方法:
【注:应当关注租赁物新旧程度。】
第七条 租赁物质使用及保管
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使用。如丢失的,由承租人按租赁物现值的 %,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如有损坏能修复的,由承租人予以修复,或由出租人修复,费用由双方协商;正常磨损不在赔付之列。
第八条 出租人变更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的返还或回收方式及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因项目变更或终止,承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自承租人书面通知到达出租人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结算,并及时返还或回收租赁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赔偿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换,还应向承租人赔偿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按规定如数补齐,还应赔偿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其他违约行为:
2、承租人违约责任:
(1)不按时支付租金,应向出租人偿付逾期部分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
(2)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或不通知出租人回收,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额 %。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