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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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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悦我吗 上传于:2024-06-18
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 [摘 要]: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甚深,它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氛围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充分理解了这四个方面才能更好地了解封建法律儒家化。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是中华法系逻辑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色,对其进行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程及特色。 关键词: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原因;进程   一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概说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思想中对古代法律有影响的主要是“礼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孔子的学说是以“仁”为核心的,主张“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这一理念把人类的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社会才有理想、有希望,人间才会“大同”。这与“法治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儒家化和儒家学说刑律化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礼法结合的过程是两种相互相对对立的社会规范——“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虽然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礼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法律即刑律对于礼制的改造过程。因此礼法结合的过程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一) 两汉时期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汉朝的统治者吸取“酷法亡秦”的教训,不再是一味地重用法家学说,而是对统治思想重新予以定位和选择。适应汉初百废待兴的战后之局,以道、法合一为特征的黄老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指导思想。在黄老思想占主导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儒家学说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在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的思想内涵,并通过一些秉持儒家思想的政治人物对当时的政治施以影响,陆贾和贾谊就是典型的代表。汉高祖时陆贾首先提出了“文武并用”的思想,《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汉文帝时的贾谊进一步论述了礼法结合思想,“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1]他们二者对于礼、法的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法理层面的探讨和阐释。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他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学灭息,然后纲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2]这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政治哲学,大大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为儒家思想改造法律创造了条件。 伴随儒家思想的发展和影响的扩大,该时期的“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层面打开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又称为“引经决狱”,是指儒家学者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的司法活动。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倡导者,《后汉书·应劭传》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3]我国古代司法隶属于行政,因此地方的行政长官就是司法长官,因为儒学的普及和传播,使得官僚的主体逐渐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向,实际就造成了法官的儒家化。这些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面临对现行法律无法做出改动的尴尬,往往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 东汉时期儒家法律化的一个新的途径就是“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4]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另一方面,儒家学者的引经注律的过程,也是针对儒家学说法律化的过程。 (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三国时期魏明帝曹丕诏陈群等人删约汉法,制定《魏律》十八篇。陈群等人就属儒家学着。因此,他们在制定《魏律》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并将儒家思想渗透到律中。例如,儒家提倡“亲亲”,《魏律》则“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5]除此之外,“八议”也首次被写入律典之中。 《晋律》的儒家化仍然是通过任用儒家学者制定并解释法律而实现的。《魏书》载:“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允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两千九百余条。”[6]此后又有儒家学者杜预、张裴为《晋律》作注。《晋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即以刑律作为维护封建礼教的防线,凡是违犯礼教的犯罪者皆处以重刑。同时按照“五服制”的亲属等级,分别以亲疏贵贱来确定刑罚。我们可以说,《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完整儒家化过程的一个代表。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疏义》代表着封建儒家法典的最高成就。诚如《唐律疏议·名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7] “一准乎礼,以为出入”是唐律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礼的核心——三纲五常成为法律的立法依据。《唐律疏议》使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并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形成这一独特的现象也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 (一) 经济方面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农耕大国,主要是农业经济,辅助的是牧业、商业、渔业、林业等其他的产业。因此中国的农民数量相当大,他们的生活等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而什么才是能够对他们进行调整的最为适用的方式?历代统治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在秦朝,统治者用法家的思想来统治天下,强调刑法,想利用严酷的刑罚、繁重的苛税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统治的稳定,但是秦朝的统治很快的就瓦解了,它被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给推翻了,大一统的局面也变成了混战,而后刘邦统一了全国建立了汉朝。然而连年的战争和前朝繁重的赋税都造成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大量的劳动人民流离失所。这时的经济虽然还是以农耕为主,但是百废待兴,人民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统治者开始反思秦朝的统治思想。法家思想虽然是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可是人民群众并不是从内心中接受它的统治,只是表面上的服从,这样就造成了统治阶级失去了民心,而民心是国本,一旦失去了民心就使得国家开始动摇,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对于汉朝的统治者来说,这是摆在眼前的强有力的历史证据。汉朝天子也在思考着如何能够使人民从内心的接受统治。从一开始的黄老之治,就是推崇老子的学说。都反映着与民休息的思想。其实就是让人们先从经济上富裕起来,能够自给自足,吃饱穿暖。这样才能从真心上来拥护汉朝天子的统治。这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社会人民以农耕为主且生活辛苦。需要一种稳定的思想来指导他们的行为。从这一方面看来儒家的思想就比法家的思想更为适合当时的统治。因为他将求稳定,更为注重纲常伦理。调整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了。又因为儒家的思想主要包括的是礼治思想和德治思想,这两种思想在周朝、春秋都有体现,所以人们能够更为容易的接受。也算是对以前思想的继承。 (二) 政治方面的原因。儒家思想有利于当时的等级制度、家族制度、分封制度。因为儒家思想中以纲常伦理,礼治制度,德治制度为主要。所以他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的要求。封建社会是以等级特权为其基本特征的。法家所讲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法治主义,不适应封建社会等级特权的社会特征。而只有儒家学说才有利于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是以父权家长制家族为社会基本组成单位。儒家学说中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这种家族社会的要求[8]。再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而不是西方社会的分封制。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也需要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儒家化的法律更为适应当时的中国统治者们,这些统治者跟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所以,他们放弃了法家的思想,而使用儒家的思想来调整社会关系。 (三) 文化方面的原因。概括地说,先秦儒家法律观就是三句话:“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春秋决狱成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秦国以法家思想称霸。“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全盘依据法家学说建构国家机构和统治秩序,故秦朝的法律充溢着法家的精神。”严刑峻罚的思想被推向极端。然而,以暴力镇压为统治手段的秦朝也自掘了坟墓。法家思想在实践中的失败加速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振兴过程。 汉初统治者借鉴了秦朝灭亡的史实,认识到暴力镇压不利于长治久安,不愿再重蹈覆辙。且由于国家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乱,民穷财尽,为了巩固胜利的成果,维护国家的安定,汉初统治者采“黄老”思想,以休养生息。这种理论客观上顺应了汉初的社会情况,造就了饮誉后世的“文景之治”。 然而,黄老学说过于消极,本质上缺乏适应专制政体的因素。无为政治加强了诸侯的力量,而专制皇权却被削弱。汉武帝面对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力图实现政治上的大一统,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封建统治。政治上的大一统的理想需要上层建筑领域有一种更符合政治需要、更能有效维护专制统治的权威的学说来帮助统治者统一思想,从而对整个国家进行控制,于是董仲舒“《春秋》大一统”的政治主张应运而生。  董仲舒对先秦儒学在基础上进行改造,创造出了更适应当时政治需要的新儒学。他一方面将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改造,使之上升为符合“天人感应”这样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儒家原只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言推崇为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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