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十三《城市建设各项用地中绿地率控制》
用地类型
用地代号
绿地率(%)
R
一类居住用地
R1
≥40
二类居住用地
R2
≥30
工业用地
M
20-30
仓储用地
W
20-30
C
商贸用地
C2
≥20
行政办公
C1
≥35
文教体卫
C3、C4、C5、C6
≥35
市政设施
U
≥15
其它用地
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
表二十五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 动 车
1
高中档旅游(宾馆、招待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7
3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1.2
4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1.2
5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7
6
商业大楼、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7
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8
8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9
9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0.8~1.5
1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1.8~2.3
11
影剧院
车位/100座
1.1~1.3
12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3
13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3.3~5.3
14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8~2.3
15
医院
车位/100m2占地面积
0.5~1.3
16
中学、技术学校
车位/100学生
0.6~0.9
17
小学
车位/100学生
0.5~0.7
18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9
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8
20
市场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7
21
工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注:1)、 自行车按0.8 ~1.2平方米/辆(地上)或1.5 ~ 1.8平方米/辆(地下)控制。
2)、机动车以小汽车计算标准按25~30平方米/辆(室外)和30~35平方米/辆(室内)控制。
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交叉点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2个;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3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 停车位超过1500个时,应分成1000~1500个一组,每组有一对出入口。
4)、居住区内单行道和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该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5)、居住用地内设置相应的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社会停车位按每100户30车位考虑。
二、建设规划控制
(一)、 开发强度控制
1、规划中将住宅用地细分为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均统一安排以适应市场和管理需要。居住建筑以多层及小高层为主,多层住宅以4-6层为主,小高层住宅一般控制在11层以下,高度不宜超过40米。标志性建筑可建11—18层,但高度不宜超过60米。
2、低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0.5-0.8左右,建筑密度25%以内控制;多层住宅用地容积率按1.5-1.8左右,建筑密度30%以内控制;多层与高层住宅用地相混合的容积率在1.5-2.2左右,建筑密度30%以内控制;高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2.2-2.6左右,建筑密度25%以内控制。
3、住宅区内中、小学的建筑应按教委的有关规定,一般中学按容积率0.8-1.2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小学按容积率0.8-1.0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幼儿园按容积率0.6-0.8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体育、医疗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
4、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总体控制在1.0-3.5左右,其中商业贸易用地容积率为1.5-3.5左右,文化娱乐用地容积率为1.0-3.5左右;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相应调整,具体指标由地块开发控制图则详细规定。
5、一、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8-2.2,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8-1.5。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居住生活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须按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三类工业用地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工业地块的主要用途应以生产性活动为主,为了防止工业用地改变主要用途进行建设,生产性建筑面积应至少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并对其主要附属设施建设控制如下:
1)、设置公交站点,划定行人过街横道。
2)、可以设置企业所需员工食堂、储物室、养护室、警卫室、自备诊所、陈列室、厕所,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的7%。
3)、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圳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其他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的日照、消防、交通、环保、卫生和市政管线的要求,旧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1H,新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1.1H;高层板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0.9H,且其最小值为30米;高层塔式、点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0.6,且其最小值为24米。
7、套型比例控制: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
8、容积率的有关特别规定:
对于总面积大于3公顷的大地块, 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1公顷)时, 其开发强度可按如下规定进行调整:
(1)细分后小地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大地块所规定的限度。
(2)对于沿街道、城市广场等开阔地段的小地块, 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为防止土地投机,开发地块必须满足最低容积率要求。若分期开发,首期开发的容积率不得低于0.6。
(二)、建筑高度控制
1、建筑高度既是地块开发强度的表征,也是城市空间形态的体现。
2、规划对现状保留建筑的高度不作规划控制,该类建筑在本规划时效期内如需改造,改造后的建筑高度不宜高于现状建筑高度。
3、根据城市设计概念,高度控制分为区域、界面和节点三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