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派遣工应在用工单位申请工伤吗?
答:
不是。根据法律规定,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派遣工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发生工伤时也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双方在职工工伤时的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时,既便是同一城市辖区内,可能也会发生两地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均不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而相互推托,目前各地对此情况的处理不尽相同,不少地方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此时,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尽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以避免申请被无限期延后。
今年刚刚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就是,以指定管辖杜绝下属各区县的相互推诿。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
2.《劳动合同法》第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