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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务 篇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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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你帽 上传于:2024-06-30
实 务 篇 一、本章基本要求 1、领会“依法办事”的优越性,了解法律思维模式。 2、针对案例,能掌握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律依据形式与适用 二、章节配套部分 (一)第一节 法律概述 1、组织讨论,谈谈按规则办事——“依法办事”的好处。 2、借鉴法律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的重要核心,是如何说服人。这是理性的,反暴力的和平解决手段。 经济人以效益为思维焦点,以效益衡量行为的合理性。法律人更多的考虑是安全和公平,即风险的预防和化解。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互相借鉴弥补的关系,单独考虑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科学的。象英美的商业领导人物,很大部分是受过全面的法律训练和教育,这可以说明法律思维的重要作用。 (二)第二节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 在西安举办的一次模拟法庭演示中,来自德国、美国的法官,和中国的法官一起,分别对同一桩虚拟的伤害案进行审理和判决。这种别开生面的模拟审判很好地展现了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旁听席上的人们领略到的是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三种不同的司法模式。人们甚至发现,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结果却十分不同:在中国判三(年)缓三(年)的罪行,到了德国,监禁期减少了一半,到了美国却由于陪审团成员达不成一致而终止审判,如果检察官不再行起诉的话,那么这桩伤害案件便只能不了了之。 (三)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1、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2、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哪些情形下,才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 韩国某综合商事株式会社(简称韩商会社)作为卖方与厦门某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制造集装箱的原材料一批,价格为CIF厦门;付款方式为自提单日起120天内承兑交单。后来双方又签订类似的两份合同。韩商会社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厦门公司收到并使用了该批货物,但未付货款。韩商会社为收回货款,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厦门公司支付货款与利息损失。法院判决厦门公司应偿付韩商会社所欠货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厦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是:(1)本案讼争合同是A会社为了规避韩国政府法律而达到向其海外公司提供原材料的目的而订立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是错误的。(2)合同采用承兑交单(D/A)付款不符合托收惯例,因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资信情况并不了解。(3)本案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案讼争合同是韩商会社与A会社出口代理协议的细化与的执行。在出口代理协议签订之前,本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有过任何的接触,上诉人在本案讼争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都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其次,A会社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出口代理协议》中,双方已经对讼争合同所涉的货物买卖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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