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文件
杭社险综[2009]36号
关于做好200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文件精神,为做好2009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9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09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09年7月起启用。200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918元。
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95.9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 6479.50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8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2009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09年1月至6月按2008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