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制性办法推行的有关指导机关(组织)文书处理工作的行为
规范。包括登记制度、催办制度、审核制度、签发制度、行文制度、
用印制度、保密制度、文电合一制度、立卷制度、归档制度等。建立
健全统一的文书工作制度,使文书处理各项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有利于提高机关办事质量和效率。
行文制度“是关于机关之间相互传递公文的规定。首先,须按
组织系统归属与职权范围准确选择行文路线。 向直属上级机关或所属
下级机关行文,以逐级传递为基本行文路线,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遇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方可越级行文: 四情况紧急,逐级传递会延误
时机,造成严重损失; @@对直接上级机关的检举和控告: 图上级机关
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需要直接询问与联系的具体事
务: 回非越级行文则无法解决的其他事项。向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行文,可直接传递。其次,必须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对公
文负办理或答复责任的机关,除普发性文件外,一般只选择一个。受
双重领导的机关报送请示时,需根据请示内容选择主报的机关。请示
性公文一般不直接主送领导者个人。其三, 严格控制抄送公文的范围。
抄送机关是需要了解公文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