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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年道路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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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1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项目计划名称:广园快速路(笔村立交-东莞中堂)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名称:广园快速路(笔村立交—东莞中堂)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广州市广园快速路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 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 签订日期:二O一五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勘察合同条款 第三章 设计合同条款 附件 1、项目廉政合同 2、反商业贿赂协议 3、招标补遗书 4、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5、勘察设计费计算表 第一章 合 同 协 议 书 20 年 月 日,经公开招标,设计人被评定为中标人。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广园快速路(笔村立交—东莞中堂)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广园快速。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费用及支付 1.1本项目勘察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万元)(其中设计费¥ 万元,勘察费¥ 万元)。勘察设计费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金额,工程最终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的结算评审结果为准。勘察、设计费均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 1.2费用支付办法: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及本合同协议书第1.9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1.3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计 万元(本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1.4 设计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发包人。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按进度的80%支付勘察设计费,工作完成100%,设计费在结算前可支付至合同价的80% (但设计费不超以批复概算建安费及以本合同计费条款核算的设计费与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之和的80%;如不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则设计费可支付至合同价扣除预算编制费后的 80 %但不超以批复概算建安费及以本合同计费条款核算的设计费 的80%;勘察费不超以批复概算勘察费及本合同计费条款核算的勘察费的80%;均含定金)。 1.5 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 1.6 施工图完成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及广州市财政局审定其设计费结算,并向设计人分期支付费用至100%结算审核价。 1.7设计人代发包人购买资料的费用(另含税费),每月列入“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中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视资金情况支付。 1.8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已包含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等的一切费用、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1.9设计人在实施工程测量及地下管线探测前须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作大纲,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支付。 1.10发包人将设计勘察费用支付至设计人账号,设计人出具合法发票。 1.11最终结算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1.1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二条: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2.1本合同协议书 2.2勘察合同条款 2.3设计合同条款 2.4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2.5 发包人要求、委托书 2.6技术规范 2.7招标文件 2.8投标文件 第三条:当项目的建设业主变更时,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协商合同终止或变更事宜。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十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九份,承包人执三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住所:广州市站南路15号之 住所: 一7楼 邮政编码:510010 邮政编码: 电话:86685609 电话: 传真:86065132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勘察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园快速路(笔村立交—东莞中堂)大中修工程勘察 1.2 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广园快速 1.3 工程规模、特征: 广园快速路(笔村立交—东莞中堂)大中修工程(K20+630~K47+100)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区及东莞市中堂镇,西起开发大道(笔村立交),向东依次经过开创大道、凤凰城大道、汽车城大道、新新大道、荔新公路、香山大道南、石新公路、新沙大道、新桥路、仙村大道,东至东莞北王公路(北王立交),全长约26.47Km。标准路宽32米,双向六车道。 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审核及盖章、施工及验收过程、交通评估调研、交通疏导方案编制、媒体宣传、交通仿真及演练等等。 1.4项目批准文件:穗发改【2015】263号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应在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对工程范围内进行工程勘测及地质勘察工作,以便为确定工程构造物的布置和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勘测及地质资料。技术要求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城市测量规范》等。 1.6 承接方式:公开招标。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由勘察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发包人向由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十份(含电子文件)。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暂定于 20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人开工前10天,送勘察方案给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勘察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4.1.3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规定计取费用,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因市政工程的规模往往调整较大,预算勘察费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取费标准结算。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3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4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6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经建设管理单位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直接受损失部份勘察费的300%。 5.2.3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7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加盖CMA章的管线探测报告。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3%0 作为罚金。最高不超过勘察费的15%,并视延误期限的严重性,发包人有权暂停其在广州市交通和公路系统下的投标资格。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实进行结算。 6.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察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察费。 第三章 设计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修订本)。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通知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规范》。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见下表,设计人完成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后,发包人书面通知设计人,设计人才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 设计内容 1 广园快速路(笔村立交—东莞中堂)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工程费用投资约 22682万元 路面修复 第四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中标通知书 1 年 月 日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 10 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 根据发包人要求,但最迟在设计合同签订后 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修改 2 初步设计 10 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 方案确定后15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 3 施工图设计 12 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 4 报建的施工图 2 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电子文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交通疏导方案 10 实施过程中保持交通通行的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 与施工图设计同时提交 交通仿真分析与评价报告及电子效果文件 5 模拟施工围蔽时交通情况 与施工图设计同时提交 5 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及电子文件 10 采用广东省现行定额 与施工图同时提交 提供采用清单计价法计算的施工图预算及电子文件(注: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是否委托设计人编制施工图预算) 8 采用广东省现行定额 6 各种设计图电子文件 1 第六条费用 6.1 本工程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6.2 暂定合同设计费为估算设计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若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则采用经发包人核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作为计费依据。发包人根据需要另行书面通知是否委托设计人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按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7.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7.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发包人用文字形式确定设计的开工时间。 7.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7.2 设计人责任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 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7.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 7.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7.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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