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第二季”辩护纪实
文/王永杰
2014年9月4日,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来,我作为“吴英案第二季”蔺文财的辩护人,一直在为我的当事人争取权益。但蔺文财至今仍未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令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今将辩护始末公诸于众。
罪与非罪
浙江省东阳市女商人吴英曾被称为“亿万富姐”,登上福布斯女富豪榜,其旗下本色集团涵盖酒店、商贸、地产等多个领域。2012年5月21日,吴英囚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之后,吴英在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6月5日,东阳市政府曾牵头组成“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东阳市副市长陈某担任小组组长,东阳市公、检、法系统配合并南两家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和吴英案的债权人组成小组。
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11天后,作为吴英代理人的蔺文财前往位于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吴英。当蔺文财向吴英表述陈某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时,“吴英回忆起来,曾向纪委举报的官员中就有陈某”。蔺文财介绍,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吴英曾通过书面方式举报14名领导干部涉嫌受贿。后来,东阳市的办案人员曾到看守所找吴英了解相关情况。
据已经公开的资料显示,被举报官员有: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现已分别获刑,其他被举报的官员情况未对外披露。
2014年7月23日,东阳市公安局对吴英案部分资产通过网络进行首次拍卖。同日,吴英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某回避申请”。
三天后,东阳市政府通过媒体表示,他们针对蔺文财的反映和媒体的报道立即展开调查,确定陈某在吴英案中未涉及受贿问题。另外,陈某在7月26日就吴英、蔺文财诬告一事向公安部门报案,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蔺文财在得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陈某报案次日,也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警方对陈某进行调查。在报案材料里,蔺文财称,自己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根据吴英的要求申请陈某回避并无不当,该行为与《刑法》诬告陷害罪有明显差别。
7月30日,东阳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吴永正以及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人除均涉诬告陷害罪外,吴永正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时,我成为蔺文财的辩护律师,王常清律师则为吴英父亲吴永正辩护。同日,我赶到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想会见蔺文财,看守所说需要等待48小时。在等待的时间内,我辗转到杭州浙江女子监狱希望能会见吴英,但未能如愿。我想会见吴英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核实吴英举报陈某一事。
2014年8月5日,我向东阳市公安局寄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回避此案,以确保公正办案。2014年8月29日,在检察院开始决定是否批捕的关键时刻,我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
在这份《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我写道,吴英申请陈某回避,并没有控告陈某。既然连“告”都谈不上,何来“诬告”之说?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退一步讲,就算吴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陈某,也是行使《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权利。即使反映失实或错告,也不是犯罪。如果经上级部门调查,即使吴英和蔺文财的反映失实,最多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某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本案应异地侦查。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件的代理人,一直为吴英辩护,其工作实质上就是辩护人,而东阳市公安局是吴英案的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当回避此案。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充其量是一起个人间的名誉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是刑事犯罪,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
作为蔺文财的辩护人,我再次重申,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此案事实,依法不予批捕蔺文财,责令东阳市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蔺文财。
2014年9月4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蔺文财和吴永正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