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稿对投资者保护不够应从六方面加强日前在沪举行的证券法修订稿暨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研讨会上针对已经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的证券法修订稿参与过银广夏东方电子资讯行情论坛同达资讯行情论坛圣方科技和天颐等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的知名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仍需加强首先应当明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它代表着券商的利益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依法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减少目前一发生问题就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同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有欺诈行为人其次应当明确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目前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金系列从不同侧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新股审核费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等第三应当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应当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集团诉讼在国际证券业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监督和防范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并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等途径落实第五应当对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由于历史原因与上市困难的瓶颈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存在许多问题一级半市场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应当明确法发行非法募集变相公开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私下买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制度这表现为明确强制实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并应在年报中公布理赔有关人员责任承担情况继续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以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明确保荐人在出具保荐书后具有民事上的保证责任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