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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途 上传于:2024-08-29
1试析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为繁荣我国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证券市场中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根本大法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是随着证券法的施用在实践中也发现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关键词证券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5403作者简介王鹏1985汉族湖北黄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发展证明一个地区的投资市场健康程度与该地区政府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息息相关政府对该地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体制越健全该市场的效率也就越高对地区整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就越显著在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如何保障他2们的合法权益成为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法立法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进年来国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证券法的修订到加大监管力度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着重进行分析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主要问题一知情权方面目前在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普遍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不真实不及时问题中小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有效信息进而做出错误投资判断这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造价行为严总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恶性循环1二监督权方面实践中中小投资者缺少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渠道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当前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仅限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渠道而在实施过程中这些要求往往会被上市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即使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意见这些意见也常常不会得到公司管理者的重视监督权很难实现3三参与权方面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董事会介绍行使表决权决定但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多为大股东中小股东即使参加了股东大会其建议也很难对最终决定形成影响无法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2四取得红利方面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经常不按照规定派发股票红利据统计2014年多达605的上市公司没有给股民派发红利这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很多投资者不愿长线持有更倾向于短线投资证券投资最终变成投机二外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一美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众多国家中最为完善的其相关立法也成为各国证券法立法改革的移植对象美国的证券投资保护法银行法金融服务法都对证4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预防操纵市场行为欺诈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美国还利用电子技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控电子监控系统对交易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证监会随之展开调查此外美国在打击证券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对证券违法行为不仅规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相对较重的刑事责任美国设立了全国性的市场监管机构对本土范围内的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形成了政府主导相关机构和法律制度进行约束管理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市场自身作用的发挥3二英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出台专门的证券法律只将相应规定散列于一些金融方面的法律中没有形式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有效管理在1986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中英国建立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三级监管体制同时还设立了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投资局它具有对从事证券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准入权具体来说英国的三级监管体制中的第一级是英国的工贸部它通过转移令将部分权力转移给其他机构让相应机构代为行使权力第二级是证券和投资局证券市场的具体事务由其负责第三级是证券自律组织自律组织依据自身制定的自律规则管理证券市场三级监管机构分工合作协调统一实现对市场的管理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属于自律型管理模式5政府不主动干预市场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组织对证券市场进行具体的监管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能够有效发挥市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管理效率高但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和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使得监管措施缺乏刚性对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要求相对更高三德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德国颁布了众多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包括有价证券保管法证券交易法外国投资公司法等因为德国证券法没有从商法中独立出来所以还有一些规定散列于银行法公司法中同时德国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查等相关内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德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不同于英国和美国其模式介于集中统一和自律之间在政府采取一定干预措施的同时关注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这样的模式能够有效发挥两种模式的优势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同时这种综合模式也易于引起各方的利益冲突三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制度保护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6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采用的是核准制度上市公司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方可进行证券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数认购募集股本要求等规定通过这样规定可以保证公司在资本信用方面满足的要求将资质存在问题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进而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一旦证券公司出现相应违法行为不得再次发行证券最终做出退市处理4二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是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又一举措其内容要求公司上市需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对其财务资产等内容进行担保并对其上市和发行债券的行为进行推荐以及对公司进行上市后的持续性辅导该制度还要求保荐人要在自申请发行股票起两个会计周期内承担保荐职责根据要求对发行人做好各项内容审查和辅导工作该项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而降低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促进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良性发展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自律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小投资者投资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有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实现5三信息披露制度7证券法规定首次申请发行股票时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披露上市后进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定期披露并且保证报告信息的充分完整和准确信息披露是各国证券发的基本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开透明为投资者提供有效地投资信息真实确切的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同时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加强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约束证券法中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一方面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让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的享有投资信息另一方面限制了少数人对信息的不当利用实现了公平原则四客户资金管理制度我国证券法对客户资金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其安全严格禁止证券公司及工作人员的挪用行为近年来出现了很多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由于在挪用过程中资金操作不当使客户遭受了大量资金损失严重威胁了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通过证券公司依法缴纳和从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方式成立该基金主要用于监测证券公司的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处理相关问题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具体而言通过该基金制度一旦证券公司发生经营分风险损害投资者相关权益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能够从改进集中优先获得赔偿8免除了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担心6五退市机制实际中一些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上市之初就不符合要求而存在大量问题这些上市公司的存在给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因此证券法第五十五和五十六条对上市公司因经营和财务状况导致暂停股票交易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需对出现这些情形的上市公司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进行了清理和净化保证了发行主体的质量这种机制也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风险意识促进其科学合法经营实现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7六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为了有效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明确禁止证券投资信息产生传递披露运用的过程会产生不同投资者信息获得上的差别例如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比中小投资者能够更容易且更快速的获得信息继而在运用信息获取投资收益上更具有优势这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侵犯权益的行为因此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内幕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9信息的人员以获得利益为目的自己或通过他人利用消息内容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内幕交易本质上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一种违反证券市场规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各国证券发对内幕交易都作出明确各规定并将完善禁止内幕交易作为当代证券法发展的重要方向8七禁止操纵市场制度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股价差额为目的通过掌握的资金和信息上的优势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对市场进行操纵直接或间接影响股票价格致使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投资判断的行为具体实践中操纵主体利用会计漏洞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自主权提高上市公司某一会计年度的账面收益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信息决策因此我国证券法对七十七七十八条对操纵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消息扰乱证券市场四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责任保护一通过规定民事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保10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证券发行无效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等证券法中的民治责任规定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同时通过违法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剥夺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地震慑民事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能够在经济上形成对投资者更充分的保护减少和预防中小投资者的损失9二通过规定刑事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证券法对一些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因其工作的原因能够接触到大量的商业秘密很多上市公司为获取商业秘密争相对其进行贿赂和拉拢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进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应当对证券监管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泄密和谋取个人利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此外对证券市场中违反证券法刑事责任行为的处罚应结合刑法等其他相应法律内容进行五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不足和完善一法律责任规定问题11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组成综合利用私法和公法的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但是在这三种责任保护中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规定过少证券市场具有特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过多的政府干预会妨碍市场自身调节作用的实现私法救济作为补偿和恢复受害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应在证券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这样才能实现对投资者的真正救济因此证券法未来应当增加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实现对受害的经济上的有效救济同时刑事责任作为三种责任中最为严厉的处罚对违法行为能够形成有效震慑证券违法行为增多违法者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应当增加证券法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增大违法成本10二诉权问题现实中即使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但各级法院不受理这些违法案件常常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司法救济是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基本手段如果不能在现实中有效发挥作用将对中小投资者造成致命的打击严重威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当通过法律层面落实证券市场受害人的诉权问题使受害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的方式包括集体诉讼和个人诉讼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力量悬殊采用哪一种诉讼12方式对受害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形式由一个人或几个人作为所有成员的代表进行起诉最终判决的效力及于集团全部成员这种诉讼方式能够扩大对受害人的保护保障更多人的权益三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规定问题我国现行证券法对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内容进行了细化做出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规定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发现其仍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可行通过同外国证券法的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对操纵市场的认定规定不够细致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市场操纵种类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只包括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相对委托自买自卖其他市场操纵四类对于一些新型操纵行为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规定不够全面因此我国证券法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对各类侵权行为在行为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上的要求赔偿范围规范原则损失计量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和完善提高证券法相关条文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六结语本文通过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分析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美国等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对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13者的制度和责任保护进行了研究最后总结了我国证券法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通过以上内容对我国证券法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进行了梳理和探讨但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希望相关人们能够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不断提出完善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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