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78 年 6 月国务院向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级病残二部的暂
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体:
(1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
《2) 从事并下、高室、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具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
(3) 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委员会确认,完全袁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吴,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自 200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疾-
提前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体、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