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款抵扣法;
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
税括,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
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你公司向a 公司购进甲货物 100 件,金额为 10000 元,
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 10000 元,而是
10000+10000*17% 【假设增值税率为 17%) =11700 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 10000 元, 另外还要支付
个 1700 元呢? 因为这时, 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
1700 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 1700 元
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 公司多收了这 1700
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 a 公司所有,a 公司要把 1700 元增值
税上交给国家。所以 a 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
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 100 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 80 件,出售给b
公司,取得销售额 15000 元,你公司要向 b 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
款也不只是 15000 元,而是 15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