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款抵扣法;
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
税括,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
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你公司向a 公司购进甲货物 100 件,金额为 10000 元,
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 10000 元,而是
10000+10000*17% 【假设增值税率为 17%) =11700 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 10000 元, 另外还要支付
个 1700 元呢? 因为这时, 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
1700 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 1700 元
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 公司多收了这 1700
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 a 公司所有,a 公司要把 1700 元增值
税上交给国家。所以 a 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
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 100 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 80 件,出售给b
公司,取得销售额 15000 元,你公司要向 b 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
款也不只是 15000 元,而是 15000+15000#*17%=17550 元,因为b
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 2550 元的增值税
款,, 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 2550 元增值税额
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 元
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ES
FE 只
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
抵扣。但也有 8 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 1700 元,
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 2550 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
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
售了乙产品获得 b 公司的货款后) 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
b 公司收取的 2550 元,而是: 2550-1700=850 元〈那 1700 元已在
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 公司代收代缴过了) ,所
以这 850 元是 b 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
你公司交给国家。b 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 e 公司,
公司再卖给 d 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
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
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 a 公司购进 100 件货物时,分录,
借: 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