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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参军民企财税金融支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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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生息 上传于:2024-06-12
浅谈“参军”民企财税金融支持研究 众多中小型科技型民营企业具有强大的创新潜力,是装备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但科技创新风险高,参军民企国防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的造血输氧功能。调研发现,参军民企规制福利的短缺与融资难问题交织,阻碍民企创新能力的发挥,急需整合筹措资金,强化对民企进行军事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支持。 1财税金融支持参军民企的必要性分析 1.1参军民企面临资金困局 信息化条件下的高科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难度高、风险大、周期漫长。一方面,为实现技术突破,民企需要购置先进的科研设备,聘请专业科研人员,并且要承受研发失败风险,这些都需要持续充足的资金支持;武器装备生产,需要在厂房、生产设备、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专用性投资,而专用资产一旦形成便转化为沉没成本,很难重新配置。另一方面,民企参军初始,获取订单困难且采购量较小,并且当前武器装备竞争性定价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合理补偿科研投资风险,致使很多民企很难收回投资成本。 如果民企参军仅停留在一般配套产品和元器件、零部件等军民通用品的生产层面,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生产要素或生产工艺(或略加改造)进行军品研发,不存在资金上的压力。但随着竞争性采购范围逐步由元器件、零部件向整机、主机与重要分系统扩展,由单纯购置阶段向预研、型号研制与维修保障阶段延伸,军工行业初始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科研生产风险大等问题便开始显现。民企要投身并立足于装备建设领域,要有充足的资金准备,这使得参军民企表现出强烈的刚性资金需求。 调研发现,参军民企进行技术创新主要依靠内源融资,但这些企业多属于中小企业,很多还在起步阶段,资本积累能力不足。同时,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一直不畅,存在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在间接融资方面,参军民企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高、可抵押资产不足,商业银行出于长期金融压抑政策下的国企投资偏好与固有的风险规避倾向,对民企惜贷严重且贷款利率甚高;在直接融资方面,资本市场公开融资要求严格,大部分民企无法满足要求,难以发行股票债券;而我国科技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滞后,资金规模小,运作机制不健全,孵化器作用难以发挥。 现有装备财税投资优惠政策的获取,取决于所有制成分与行政隶属关系,而非企业是否参与科研生产任务,即存在严重的所有制歧视。国有军工企业享受国家的基本建设、科研保障条件与生产技术改造投资补贴,以及土地税、增值税与流转税减免,而民企无法享受上述规制福利。这种不公平的补贴制度加剧了民企资金的相对短缺,阻碍了生产要素最优配置,限制了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急需从国家层面统筹好扶持与竞争的关系,补足制度短板,在财税金融投资政策上给予民企以公正的国民待遇与一定的优惠政策。 1.2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实现参军民企创新驱动发展 在经济学上,企业技术创新是资金、人员、设备与创新机制为投入要素的生产函数,任何一个要素投入不足,都会导致其他要素投入的边际报酬递减。随着民企逐步取得与国有军工企业同台竞争的公平机会,其在技术性能、创新能力、研制进度、成本价格、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表现出了较强的比较优势,出色地完成了许多军队重大科研生产任务。但由于民营企业缺少科研资金与专项技改经费,科研、生产、试验与工艺设备投入不足,制约创新驱动力的发挥。民企虽然短期内可利用其体制机制优势来获取竞争红利,但长期来看,这种单纯依靠竞争采购的微薄利润来支持高额科研生产投入的做法不可持续,企业也无法做大做强。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性创新活动离不开资金的供养输血作用。对这些处于成长阶段,发展相对幼稚,但具有动态优势的小企业创新集群,给予资金扶植,缓解资金压力,促使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切实传递出鼓励民参军的政策信号,使民企有恒产有恒心,才能激发起民企的内在活力与创造力,切实将民企的逐利本性诱导到装备研发创新过程中,才能快速培育起民企在国防科工领域的自生能力与技术创新竞争优势,最终实现参军民企创新驱动内生发展。 2构建民参军财税投资补贴制度 国家对参军民企进行财税投资补贴,应坚持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有所为有所不为。运用国家财政资助、支持创新活动要受到严格约束,财政补贴要以研发成果军民两用化为最终导向,国家补贴参军民企不应实行普惠制,要选择性扶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充分放大补贴资金的放大效果。 2.1对于参军民企实行平等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分三步调整装备科研生产投资税收政策,统一优惠政策标准,实现以所有制身份为优惠依据向以项目为依据转变,着力在增值税、固定资产、科研设备投入与人力资本投入等方面减少企业税负。 1)第一步,扩大民参军产品增值税减免范围。从现在的11类总装企业的总装产品扩大到分系统配套产品,关键部件、组件,核心元器件以及重要军选民用产品;简化免税手续,缩短退税周期,将免税办理权限下移企业属地的税务部门;改变先征后退办法,前移退税端口,直接减免增值税,充分让利于民。 2)第二步,废除按企业出身进行军品免税的政策,完全按产品属性进行免税。同时针对参军民企的相对弱势状态,实行相对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民企为装备科研生产所投入的土地、生产厂房、科研投资及科研经费增长额,建议在项目开始阶段减免税收,加大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超额抵扣所得税;鼓励民营企业对为军品研发而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并且允许一次或数次分摊进入管理费;对于民企从事装备建设所进口的关键设备及重要零部件、原材料,酌情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培养军工科研人员、提升技工能力等发生的人力资本投入实行税前扣除。 3)第三步,完全取消军品科研生产免税政策。对于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军企与民企,按照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同时将企业应纳税金计入军品定价成本,以保证获得成本补偿。 2.2建立民参军专项补贴基金与管理平台,进行专项扶持 装备发展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从国防工业投资、建设经费与装备预研经费中分离部分经费,并整合主权基金的外汇资源、财政基金中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的部分组成民营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补贴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装备建设急需的、关键的、核心的技术研发,长期高风险技术攻关项目,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研发的具有重要创新性的军选民用技术项目,根据技术开发难度与重要程度,以及投入设备、研发成果军事专用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科研经费补贴与科研成果转化担保;对涉及总体、关键分系统与核心配套产品的生产项目,以及进入型号研制阶段或现有装备升级改造的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保障、技术改造等方面,根据项目国防重要程度,分情况选择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担保与贴息等不同方式进行补贴。 当前,我国科研补贴存在重物轻人倾向,而高素质的装备科研与制造队伍恰恰是参军民企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为减轻企业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力,应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民参军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培训与科技创新资金奖励,对从事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人员进行岗位补贴。同时,应下放科研创新成果的使用、处置与收益权,提高科研骨干与创新重要贡献人员对于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留成比例。 民企获取装备承研、承制项目的主要途径是竞争性采购。现代装备研制先期投入巨大,民企采购竞争一旦失利,巨额损失往往成为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建议从基金中抽出部分资金,设立民营企业竞争保护基金。对于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格局,产品或技术军事专用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中,企业自筹资金参与竞争形成实物或创新技术成果,并且资金投入较大的情况,以及其他无法适用于分包补偿与项目补偿的情况,根据项目军民通用性、公开竞争程度、企业资金投入以及项目军事重要性等指标,进行定额补偿与基于成本比例补偿。这样,既维护了装备市场竞争格局,又适度扶持了失利企业以维护竞争格局。 3构建民参军金融支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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