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坐落于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1、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租赁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2、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暂定 年,租期内不得转租。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按约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含增值税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本合同所涉及增值税税票属性: √☐专票 ☐ 其他有效票据,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 %。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所提及的总价款、合同总价、已付款、未付款、单价等均为含增值税金额。
结算的计价原则按上述规定执行。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以转账形式分期支付,首次支付的房屋租金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房屋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房屋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房屋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十日内支付。
3、乙方付款前,甲方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及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若甲方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若甲方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需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乙方财务部门。
乙方因任何情况导致已开具的发票丢失,甲方需配合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重新取得相关凭证。
发票必须由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甲方单位开具给乙方,开具发票的税目和税率与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相关法律规定一致。
如甲方未能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或甲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或合同约定,或甲方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将发票送达乙方财务部门的,乙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直至甲方重新开具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此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如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认证、发票信息有误、被认定为虚开等情形而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乙方最终不能凭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抵扣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造成乙方不能完成抵扣的,甲方应向乙方作出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未通过认证或不能完成抵扣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如以上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在任何应付甲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需承担的赔偿款。
4、甲方收取租金及房屋押金的账号如下: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电 话:
第六条 租赁期间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 乙方 承担。
2、租赁期间,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如甲方拒绝维修或迟延维修或不能修复完好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该费用乙方有权在支付给甲方的房屋租金中直接抵扣。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乙方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根据功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不可拆除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壹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30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甲方,甲方不要求乙方履行腾空义务。双方相互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指正常使用后的完好状态),乙方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期满后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在甲方催告后7日内扔不搬离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