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分析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一运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有大国成功经验在计算机软件刚发展起来的时候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较为抽象模糊我们可以从软件的大国美国学习经验因为它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走在世界前列1976年的美国现行通用著作权法在其颁布之初也并未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其中作为保护对象也未做出相关保护说明然到了70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程序业的兴起相关侵权的案例不断出现美国国会便成立了新兴技术对作品版权使用相关问题的国家委员会以此部门来研究计算机软件是否应该由版权法来保护的问题并向国会提出建议和意见1978年该委员会给出报告用著作权法作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措施的消极影响最小对其保护也是最全面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措施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显然也是最合适的于是1980年美国将该建议写进了著作权法当中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最发达的国家并且经过了权威机构的研究论证得出的结论该结论应是经得起推敲的且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二运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程度较高当计算机软件被侵权时分采用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