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征收范围
转让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旧房
财税[2008]137号:个人转让住宅用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计算方法:
转让收入(含相关的经济利益,如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不含代垫、代收款项)
扣除金额
1、土地成本(含契税、耕地占用税);2、建筑物重置成本价*成新率(评估取得);3、评估费(财税[1995]48号);4、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
注意:没有期间费用、加计扣除。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额*扣除率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外购房产如果没有评估价,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房屋的成本=买价*(1+5%*年限)+契税
购买年度、转让年度只要超过6个月,均作为一年(国税函[2010]220号)
如:2005年8月购买2010年9月销售,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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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既没有评估价,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