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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樣 上传于:2024-04-04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征收范围 转让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旧房 财税[2008]137号:个人转让住宅用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计算方法: 转让收入(含相关的经济利益,如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不含代垫、代收款项) 扣除金额 1、土地成本(含契税、耕地占用税);2、建筑物重置成本价*成新率(评估取得);3、评估费(财税[1995]48号);4、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 注意:没有期间费用、加计扣除。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额*扣除率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外购房产如果没有评估价,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房屋的成本=买价*(1+5%*年限)+契税 购买年度、转让年度只要超过6个月,均作为一年(国税函[2010]220号) 如:2005年8月购买2010年9月销售,按5年计算。 4 9 6 如果既没有评估价,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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