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征收范围
转让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旧房
财税[2008]137号:个人转让住宅用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计算方法:
转让收入(含相关的经济利益,如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不含代垫、代收款项)
扣除金额
1、土地成本(含契税、耕地占用税);2、建筑物重置成本价*成新率(评估取得);3、评估费(财税[1995]48号);4、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
注意:没有期间费用、加计扣除。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额*扣除率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外购房产如果没有评估价,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房屋的成本=买价*(1+5%*年限)+契税
购买年度、转让年度只要超过6个月,均作为一年(国税函[2010]220号)
如:2005年8月购买2010年9月销售,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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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既没有评估价,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
收入额(2)扣除额:买价及契税等。无期间费用、无加计扣除。
(3)增值额、增值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不变。
生地变为熟地后再转让
国税函发[1995]110号:扣除项目如下:
土地成本
土地整理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
加计扣除=土地整理成本*20%
无期间费用,土地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转让开发产品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缴纳办法
按月预征,待清算对象销售完毕办理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预收账款的解释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必须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并且必须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报房管部门备案。
在签订正式的售房合同之前,以各种名义(贵宾卡、认购金、意向金、订金、诚意金、借款等等),作其他应付款处理。这种合同不征印花税。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定金是以销售合同为前提的。
签订售房合同之后至开发产品交付给业主之前收到的款项,才是预收账款。开发产品交付之日,由预收账款结转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和税金及附加。
为规范核算起见,所有房款均要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过度。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无论是否完工),在收到的当期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作:
借: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待开发产品交付给业主,确信主营业务收入时,将按照配比原则将待摊税金结转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本科目的余额编入“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披露。
根据总局答复: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允许在当期扣除。
清算土地增值税应补退税款,不作追溯调整,而是直接计入补退税款的当期损益,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摘要:清算补交税款。
如果退税,作相反分录。
2007年度许多上市公司主动清算土地增值税,补交税款,原因何在?
国税发[2009]31号:未完工产品的预收款按照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所得总额,按季预缴,年缴汇算清缴。完工产品收到(含收到)款项均作为计税收入,同时扣除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据实计算所得额,调增所得额,前期预计毛利作纳税调减。开发产品交付给业主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还必须作纳税调减,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
例:计税毛利率为15%、营业税及附加6.5%、实际毛利率为25%,则:
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会计利润+预收账款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1至2季度应预缴数-1季度已预缴数
。。。。
年终汇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预收账款纳税调整+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其中:预收账款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
未完工年度的预收账款纳税调整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15%-6.5%)
完工年度预收账款纳税调整额=截至本年度末累计预收账款*(25%-6.5%)-截至上年末累计预收账款*(15%-6.5%)-(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
完工次年及以后年度预收款纳税调整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25%-6.5%)-(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
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了简化处理,即,无论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凡预收款均按照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待开发产品交付按照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前期调增金额作调减处理.
简化后的计算公式:
预收账款纳税调整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15%-6.5%)
财税[2006]21、国税发[2006]187、国税发[2009]91号、国税函[2010]220号
清算对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清算,也可以不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下达书面通知后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滞纳金从清算手续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
领取预售房许可证满3年;
清算对象已交付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85%;
。。。,达不到85%,但剩余开发产品自用或出租。
是指:已交付建筑面积与自用、出租的建筑面积之和占清算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达85%。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清算对象如何确定?
关于建筑面积分子分母的口径是一致的,都是指开发产品(是指可以对外出售并办理单独的房屋产权证书)
关于车位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如果车位对外销售能够办理独立的房产证,按照开发产品处理。如果车位不能办理独立的房产证,如同道路、景观、公共厕所等一样,不得对外销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作为总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分摊到其他可售建筑面积的成本当中。
实际操作中,许多开发公司,都在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名义对外出售,只不过是找了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提高房价。这属于销售不动产取得价款的同时,向业主收取的“价外费用”,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注明价外费用(车位费)。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5%、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征房产税。
如果转让给非业主,开发公司将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车位对外出租,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缴纳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