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洛阳市 区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方 间,面积 平方米。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交验身份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乙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为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应提前 日(口头)通知对方。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租金总计: 元/年(大写: 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现金或银行账号转账),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需提前一星期支付 个月房租。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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