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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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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风笑背风泪 上传于:2024-05-22
附件1 申请参考式样1: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公文编号) 水利部: 〔简要说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所处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处于×××设计阶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部,请予审批。 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申请参考式样2: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函 (公文编号) 水利部: 〔简要说明项目变更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变更的原因、主要内容等。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部,请予审批。 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内容摘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B.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 综合说明 1.1 项目简况 1.1.1 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 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 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 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 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 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 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 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第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2 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 2.3 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批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2.4 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2.6 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 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标准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 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 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3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 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4.2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量。 4.3 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 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2 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4预测结果 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规范第4.5.9条的相关要求。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 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 水土保持措施 5.1 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5.2 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5.3 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5.4 施工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4.6.15条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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