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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法律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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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戈 上传于:2024-06-19
中外警检关系比较及我国警检模式之构想法律论文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承担着刑事控诉(包括起诉和侦查)和诉讼监督的职能。但是从实践的效果看来,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控诉方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良好业务素质,在刑事侦查中难以对公安机关进行指导和建议,以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以致刑事侦查阶段普遍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逮捕率过高以及非法拘押等现象。本文通过对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介绍,找出各国在这方面的可取之处,并进而对我国警检关系的模式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各国警检关系概述 (一)德国 德国的司法警察在刑事侦查中受检察官指挥,担任辅助角色,因而被称为检察官的附属官员[1]。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所有的警察都有权力在犯罪被告发之后立即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例如,可以在犯罪现场保护证据,询问证人等;另一方面,作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警察在检察官的指示下,在一定程度上和检察官共同享有采取更进一步的侦查措施的权力,如搜查、扣押及身体检查等强制措施。由于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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