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
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蕉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税发 (XX) 156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
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
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
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
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
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
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
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
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
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
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
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
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