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增值税发票作废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
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蕉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
国税发 (XX) 156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
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
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
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
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
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
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
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
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
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
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
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
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
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
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
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
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
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
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
程操作。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
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
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
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
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
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赁证。销售
方赁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有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
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