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一章医疗管理
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工委”)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来本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医疗费补贴凭证。
1、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副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如无学生证者一律按自费处理。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