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湖南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为进一步落实特殊药
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加强和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保障
重特大疾病患者特殊用药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药品范围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特指不在现行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内,但对治疗
重大(罕见) 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
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首批特药生
产厂家、品种、规格及限定支付范围等。
二、保障对象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正常享受
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以下
简称“参保患者”) 。
三、待遇标准
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特药待遇”) ,包括
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一) 大病保险支付待遇: 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
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
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
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 万元以内(含 6 万
元) 城镇职工按 70%、城乡居民按 60%支付,6 万元以上 12 万
元以内(含 12 万元) 城镇职工按 60%、城乡居民按 50%支付,
超过 12 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
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
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 无偿供药待遇: 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
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兹
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四、服务管理
(一)实行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制。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
用特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
同一责任医师) 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
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
件2)及有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
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 (或
慈善赠药周期) 的大病保险特药待遇。申请特药待遇需提供
的材料: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相关医疗文书(基因
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
出院小结) 等。
(二)实行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制。特药责任医师由药品
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协商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大病
保险承办机构备案,一般应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
担任。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串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
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 负责
为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 负责对参保患者特
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药品企业或
慈善机构申请无偿供药手续。
特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
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
等。
(三) 实行特药集中供应。特药协议供应药店(以下简
称“协议药店”) 由特药生产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病种协议药店或已参与特药销售的零售药店中,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