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征缴专用)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机构注册证》。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工商银行开设缴费专户;依据银行回执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