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征缴专用)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机构注册证》。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工商银行开设缴费专户;依据银行回执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社保登记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办理: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因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三)单位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在办理注销社保登记前,参保单位应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征缴管理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及《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1、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的缴费人员增加或支付人员增加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报送日期为每月25日前,养老退休人员的增加在每月20日前报送,此表一式两份,社保机构经办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返还单位一份。(表中所列缴费增加日期是指职工参加保险进入月报申报缴费的月份;支付增加日期是指享受支付待遇人员进入支付月报的月份。)办理不同的增加业务在填报表十一的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如下表格:
(1)办理新参统人员增加:参保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此表适用于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保险或未建立养老个人帐户的清册遗漏人员填写。
(2)办理本市职工调动增加:须携带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
(3)办理清册遗漏人员增加:在填报(表二)的同时,参保单位还须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此表只限于曾有过缴费记录,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填写,在办理补填时须携带《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本人、经办人签字后,社保机构留存。
(4)办理外省市调入人员增加:在填报(表二)的同时,参保单位还须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此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两份,参保单位一份。
2、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停止缴费或享受支付待遇人员减少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缴费或支付截止日期填写社会保险实际缴到或支付到月份)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减少原因分别打印出不同的单据: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此表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情况。
(2)《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此表适用于调往外省市或转统筹外、参军、非带薪上学、出国、判刑、劳教等原因停止缴费等情况。在办理调往外省市人员转移时须提供如下资料:调入单位名称、调入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名称、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交换号、银行帐号。
(3)《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此表适用于职工办理退休清算。(每月20日前打印,要求个人签字)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此表适用于在职转外国籍、在职死亡、农民工解除合同或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够须一次性清算个人帐户。(转外国籍须附相关材料,死亡须附死亡证明,农民工清算须附个人申请。)
(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支付人员)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时,参保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一式两份,一份由社保机构留存备案;一份社保机构办理完毕盖章后,由企业留存。并须携带如下变更材料:
1、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口、职务等基本信息变更,单位须持相关变更信息复印件办理。
2、参加工作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变更,须提供经养老保险科审核后的工龄审定表或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3、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伤人员需变更信息时应分别填写(表二-1)。
(四)月报征缴
1、缴费月报的生成原则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社保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