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