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准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怕爹;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喜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
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
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的
合法权益,促进入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中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下简称联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
力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BR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
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社保经办机构) 开具参保维费作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县,下同) 累计计算,未芯汐玫误拔葡乍湖所,不海毕目其天
类者验光表江办理浊保天匀_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
移资金:
(下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
年1月1 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 以本人 1998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
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
理,
(门委保人夯嫩加户舌记玉好(入省,语汶区,计苦方下恒席几委侨秒 户
(局)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
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
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竺
遇领取地:
(门)玲相闪者名愉光天站户徐入毁秒 内户项万浊毁友芒办理外泥全区天结
吾棕不溢者了有世间,
(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
(局) 天相痫者名脱光责不从户区记站坊,司礁丰其下溢者损愉光表记兴起因洲
(四基本关考保险关系不在户条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时计几间年限鬼不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昭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 号) 的规定,
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续,
请,
9
《四)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
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