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4问,2014-03-10
【案例】张某 2010 年6 月被江苏菜建筑公司招用,并将其安排至南京分公司从事埋接作业等相关工作。2010
年了月8 日,也就是张某进入公司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甚至公司还没来得及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之际,张某在工
作中受伤。2011 年 4 月 18 日张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2 年7 月 16 “日 张某被江苏省芝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鉴定费用 300 元。张某受伤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截止诉讼之日共计为其支付
各项贵用 168900 元。 2011 年了 月8 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 年8 月8 日,该介
截委因超过法定的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不同意由该仲裁委继续审理,遂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2012
年8月9 日,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 支付工伤待遇费用 299435 元;2. 按月支付伤残
津贴 4875 元;3. 自 2010 年 6 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刊令江苏省某奸
锁公司支付张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装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侈在
内的工伤待遇费用,合计 202500. 78 元,扣除该建筑公司前期已经支付的 168900 元,余款 33600. 78 元于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驱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
蔓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不子理涉-
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 社会保险包括五项内容, 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完全由企业承担。 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因为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导致张某无法辛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该建筑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相
应的费用(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很大的风
险。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理则要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借工资
的惩罚。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昵?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如何救济呢?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 30 日的寅限期,自用
工之日起的 30 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 30 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流动
性比较大,为避免社会保险登记、迁移手续的麻烦,往往不急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
故,用人单位将付出惨重的代价。有些企业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正式录用后再缴纳
也不退。熟不知,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
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就面临违法。还有的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重视,认为属于监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会
保险。 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 款为依
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骆的索
赔。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参见《社会保险法》 第
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克服
上述几个误区,尽快为员工依法二纳社会保险。
案例中张某请求法院判信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人到双回, 原因在于根据《最商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害缴社会保险费用、增加缴费基数,或者增加社会保
险险种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华议调解作坊法)
第四十三条 “伸埠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作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
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介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谊期未作出介截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钢》{2003 年月 16 日国务院第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
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澡纳金;亿期仍不织纳的,处欠缴数阁1借以上3
售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访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
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