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07 年 10 月销售护食白酒 5000 厅,不售
税销售收入 10000 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 1170 元,约定 6 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户期未
能归还,没收押金。〔自酒适用定率税率 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 除啤酒、黄酒
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 号) , “从 1995 年 6 月 1 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
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是理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
售频缴税。” 《财政部、国家各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学
[1995]053 号)》 规定,“从 1995 年6 月 1 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
的包装物寿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依酒类
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 〔非啤酒、黄酒) 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
是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同时又由于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