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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初如故 上传于:2024-04-25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07 年 10 月销售护食白酒 5000 厅,不售 税销售收入 10000 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 1170 元,约定 6 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户期未 能归还,没收押金。〔自酒适用定率税率 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 除啤酒、黄酒 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 号) , “从 1995 年 6 月 1 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 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是理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 售频缴税。” 《财政部、国家各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学 [1995]053 号)》 规定,“从 1995 年6 月 1 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 的包装物寿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依酒类 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 〔非啤酒、黄酒) 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 是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同时又由于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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