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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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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不候 上传于:2024-05-30
法理参考答案 一、法的价值、作用 (摘自课件,答题时适当删减) (一)概念 “法的价值” 的涵义可以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等。(自由、秩序、效率、正义即属于此类)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可以称之为“目的价值”。第二种: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 法的价值可以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非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那些值得肯定的品质,如富勒的“内在道德“属性,均为法的形式价值。此种价值虽然可以有助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但它与目的价值本身并非是等同的概念。 1、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 2、法的评价标准: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 1)生产力标准; 2)人道主义标准; 3)现实主义原则; 4)历史主义原则 3、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二)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法的价值之间必定要发生冲突。解决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三)法的作用,指法通过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调整对象(法对其发生作用的对象)有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两个层次,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它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进而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因此法的作用客观上有两个层次:一是法的规范作用,二是社会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 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2、整体与局部作用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4、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5、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告示作用) 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方式的作用。 法律指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确定性指引,另一种是选择性指引。 2、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3、教育作用 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 (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 (天平、宝剑、蔽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转播。 4、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规矩、绳墨、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价值标准和自身利益的干扰,人们辨别是非善恶的标准相差悬殊,法律超越于个体差异之上,提供一个共同的标准。 有些是原则的有些则是具体的。前者如法律原则、规范,后者如各种法定技术性指标:大气污染指标、噪音标准、核污染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等。 5、强制作用 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作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生存的最后屏障。 1)强制社会主体作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2)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3)对违法者予以制裁。 (3)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政治统治职能 1)即使在阶级对抗时代,法的阶级性作用也只与部分法有关,并非与全部法律有关: 首先,国际法无所谓阶级性作用;其次,国内法也只有部分与阶级性作用有关。 2)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阶级性作用降至最低点,赤裸裸地保障阶级特权的立法因违背现代法治原则而失去合法性,立法者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在立法中塞进自己的“私货”,而且现代法治社会里立法权不可能为哪一阶级独享。 2、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制止各种反社会行为、保障社会安宁、反对违法活动、制止侵略战争、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等。 2)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 3)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对颓废文化的控制、制止吸毒等。 4)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律作用的两面性 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指法律实际作用的两种倾向或后果:积极作用、消极作用或正作用、负作用。 正作用指法律满足主体的需要或达到预期目标,负作用指法律未满足主体的需求或预期目标,并对主体造成了损害。 2、法的作用的限度 法律的作用是存在限度的,既非无能,也非万能。法律作用的限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仅能涉及人的行为,不涉及人的思想 (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人的有些行为客观上是不宜由法律来加以调整的。如法律难以扭转惯常行为方式。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概念着重表征法的客观影响力和效用;而法的价值概念则着重表征主体对法的意义的主观评价。 二、与道德的关系 见法理学资料(413法与道德) 三、死刑犯的生育权论述 见法理学资料(7页) 另外参考: 1、什么是生育权? 在法律上有两个概念,一种叫做生育的自由,另一种就是生育的权利。生育的自由这一表述是比较准确的。生育问题国家不会管,它只是男女之间的问题,是自由的行为。只有当有人阻碍生育、公民请求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排除阻碍的时候,才产生生育权和生育权的保护的问题。保护生育权,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生育自由的实现。在生育这个问题上,首先是自由的问题,然后才是权利的问题。 2、死刑犯是否还享有生育权? 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的提出,是与现代科技发展有关系的,以前之所以没有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行使性的权利和生育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性权利和生育权。现在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使被告人在被限制和剥夺身体自由的情况下,还是能够完成生育的行为。所以这个问题应该说是科技发展对传统司法观念的一个挑战。 死刑犯的很多权利在未决之前仍然是享有的。现在的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在刑法里得到充分的体现。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没有明文规定对生育权进行剥夺。但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指出来,如果本案中被告人是一个女性犯人,她有没有生育权呢?如果也有的话就与刑法重大条款发生冲突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能执行死刑,如果一位妇女在被判决死刑之后、执行之前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了,就不能执行死刑,她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法律的制裁。 这里有几种权利的界限应予澄清。司法机关判决罗锋死刑,是对罗锋生命权的剥夺,而不是对罗锋的其他权利的一概剥夺。在罗锋被执行死刑之前,其生育权和其他有关权利并没有终止,他与郑雪梨的婚姻关系还处于存续状态。罗锋被监禁,意味着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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