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合法凭证
【案例简介]
近期,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企业在 2013 年
12 月发生一笔费用支出,金额尚未结算,暂估费用为 120 万元,已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该款项在 2014 年 8 月实际结算
且尚未取得票据,金额为 102 万元。税务人员就税收政策进行讲解,
依法补征了 2013 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金
额 50%的罚款。
【案例分析】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
理办法) 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 号) 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
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
效插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赁证。汇缴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 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