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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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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远不远 上传于:2024-04-27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记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 [2011) 14 号 现将8企业资产捉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子以发布,自 201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O一-年二二月二十作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以下简称《公告y》 第五十一条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 关) 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蒜据、各类投款、 企业之各往来款项) 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国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 《公告》及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所 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中报丙种形式。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必于《公告》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 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报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 1) 申报税前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必于《公告》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 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4 月 30 日前, 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并提供以下 资料: 《一六企业资产损失记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清单》 (附件2);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让报表》(附 件3);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附侍 多 《此表为企业同时申报多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时使用); (四)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附件本 《五4公告》 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 料。 《六)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作条 若纳税人按 《公告》 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 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并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 《企 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 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进 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消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 业)# 【附件 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宫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附 件 7),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申报- 《一)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 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 机构 《二) 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进 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三)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押纤打包转让 所发生的交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消单申报的资产 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特殊 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 同意后,可适当算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 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作出是理受理的决定,并出具 《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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