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记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 [2011) 14 号
现将8企业资产捉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子以发布,自 201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O一-年二二月二十作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以下简称《公告y》 第五十一条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
关) 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蒜据、各类投款、
企业之各往来款项) 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国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