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鲁建发[2007]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旨在使其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以强化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山东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负责制定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和长期以及具体规划;编制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审定、编制、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可选择并委托具有一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为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并具体监督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