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鲁建发[2007]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旨在使其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以强化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山东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负责制定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和长期以及具体规划;编制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审定、编制、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可选择并委托具有一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为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并具体监督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逾期注册或续期注册必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五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九条 以下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注册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超过三年者,需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有效期满,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主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它每一增项专业所规定的继续教育60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在主专业有效期满延续注册时,增选专业不满三年的不需要继续教育学习,满三年的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授课是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是继续教育的补充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任主编、副主编,授课6次以上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二级建造师,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远程网络报名学习为主,其它学习形式为辅的多种方式进行。
1、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相当于10学时。
2、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30学时。非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3、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著或最新建设施工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30学时;15万字以下相当于20学时。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不得超过60学时。继续教育选修课中累计学时部分(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