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_;
租赁栋数及层数: 1栋 共计 4 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或不再租用提前半个月告知甲方。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 ¥ 元,(大写) 元整。租金按年结算。
第五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如非乙方管理使用不善出现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则由甲方承担修理责任。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维修通知之日起壹日内派人到场进行免费修理,若甲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乙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房屋租金内扣除。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除安装电器和通讯设施外),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甲方已确认在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前该房屋水表已用水130吨,且已用电0度,该部分水电费由甲方自理。)
2.煤气费;
3.电话费;
4.其他。
以上费用参照吉首市物价局发布的相关价格进行计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抬高价格。
第九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一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