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淄博市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地址
经营地址 在淄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类别为 劳动合同。⑴新订、⑵续订
第二条 本合同为 的劳动合同 。⑴固定期限、⑵无固定期限、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工作时间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小时;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规定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按规定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者乙方不能按规定休息休假的,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执行 标准,月工资 元(或 )。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患病、非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为无毒无害工作(或者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岗位,容易产生 危害)。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或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对乙方违章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予以拒绝。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