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基建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基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基建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四条 根据目前基建管理实际情况,基建合同包括以下:
1. 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编制委托、项目代建、建安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消防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合同以及防雷、白蚁防治等与报建有关合同的管理;
2.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管理;
3.勘察、设计、试验桩桩基检测等技术方面合同的管理;
4.工程材料实验、工程桩、地基、弱电等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等合同的管理;
5.造价咨询类合同的管理。
6.外聘人员劳务合同、办公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管理;
7.其他建设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草拟
第五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六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七条 基建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
2、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拨款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其他印章,注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限、签约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合同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处领导审阅后,送基建处长以及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会签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项目负责人组织处长或主管处长与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基建合同,必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人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处必须认真核实签约对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合同总价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基建处长审批、签订。
2、合同总价 万元及其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基建处长签订。
3、超过总价 万元由主管校长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